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430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2430號原告董晉安被告柯芳招訴訟代理人凃永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2430號原告董晉安被告柯芳招訴訟代理人凃永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號毀棄損壞案件(林景元對林應慧)、108年度自字第6號侵占案件(林景元對子女4人,上訴人為林景元輔佐人);❸民事部分:103年度重訴字第238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本件原告因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曾聲請調解(本院113年度中司調字第1023號),惟因調解不成立,原告請求起訴。
陳澐樺律師許兆慶律師複代理人翁嘉均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二年度重上字第六二九號請求遷讓房屋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對相對人提起異議之訴(下稱系爭本案),故請准於系爭本案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鈞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8350遷讓房屋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雄簡字第1725號上訴人即被告張武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榮俊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1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223號原告黃俊瑜被告曾安如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更一字第9號上訴人即原告黃梅蘭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毛鎮國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新簡字第310號上訴人即被告白宇平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中凱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新市簡易庭民國113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94號原告陳松林被告陳信良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信良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
113年度重訴字第722號原告張博宇住○○市○○街000號被告蔡明君住○○市○○區鎮○路00號0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96309號遷讓房屋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聲請人業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14號原告丁原龍上列原告與被告莊文慶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執事聲字第37號聲明人何水源相對人松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鍾宏奇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聲請強制執行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潮補字第1577號原告楊光明被告吳貴花洪○菁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而以租賃關係已經終止為原因,請求返還土地或遷讓房屋之訴,係以租賃物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非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或房屋之交易價額為準
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之規定請求被告遷讓房屋、將戶籍自上址遷出,有無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416號原告薛名境上列原告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
理由一、相對人前執原法院109年度北簡字第22137號判決暨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原法院民事執行處以111年度司執字第121098號遷讓房屋等執行事件,聲請對抗告人之母黎廖粒就遷
又按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標的,故房屋所有權人對無權占有人請求遷讓房屋之訴,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而不應將房屋坐落之土地價額併算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