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簡字第1260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桃簡字第1260號原告黃忠信被告環濃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汪炳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桃簡字第1260號原告黃忠信被告環濃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汪炳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原重訴字第5號原告周淑慧被告潘婕瑀上列當事人請求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
原告蕭湘如訴訟代理人盧俊誠律師被告陳谷安陳麗慈上一人訴訟代理人歐致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重訴字第1030號原告趙佩芳訴訟代理人楊智綸律師被告李慧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113年度上字第90號上訴人廖水明被上訴人黃金玉訴訟代理人廖元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
原告即反訴被告伍先棣訴訟代理人張弘康律師陳禛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謝志文訴訟代理人樓嘉君律師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699號原告陳武道被告莊瀚荃徐于涵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原訴字第17號原告孟祥紅被告蔡群皞簡秀上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354號原告曾秀媛被告朱雲瑄上列原告與被告朱雲瑄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南簡補字第545號原告朱鄭美秀上列原告與被告曹晉維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
法定代理人張倖瑜訴訟代理人陳衍仲律師被告王者光電事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王徐秀鳳被告王永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桃補字第805號原告鄒貴品訴訟代理人陳冠洲上列原告與被告莊以翌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407號原告古玉枝被告黃淑惠陳誌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113年度店簡字第1275號原告汪祖涵訴訟代理人汪祖婕被告江慧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於民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抗字第307號抗告人陳姣伎訴訟代理人陳仁宗相對人黃耀政黃耀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及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重訴字第425號原告張采茹訴訟代理人顏火炎律師被告薛定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且訴外人洪煜棠已授權予被告洪靖傑全權處理遷讓房屋乙事,則被告既已取得訴外人洪煜棠同意使用系爭房屋,此管理方式應認合於法律規定。
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系爭房地原為訴外人即上訴人之子呂紹志所有,於民國108年間,經抵押權人即被上訴人於強制執行程序中拍定,而取得該房地所有權,並執遷讓房屋之確定
㈡若被上訴人為無權占有,則上訴人請求遷讓房屋及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有無理由?其金額應為若干?
伊等對系爭房屋分別有實際所有權、租賃契約之關係存在,惟抗告人否認伊等就系爭房屋有上開使用收益之權源,兩造間有爭執之法律關係存在,相關訴訟事件現由原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988號遷讓房屋等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