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9022號民事判決
本件原告請求遷讓房屋係因租賃不動產而涉訟,該租賃標的物坐落臺北市萬華區,屬本院轄區,是原告向本院提起本訴,本院自有管轄權。
本件原告請求遷讓房屋係因租賃不動產而涉訟,該租賃標的物坐落臺北市萬華區,屬本院轄區,是原告向本院提起本訴,本院自有管轄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612號原告林伊珊被告鄭雅云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997號上訴人即被告許晉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許嘉芳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95號受裁定人即原告郭子維郭子豪上列原告與被告丁冠傑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豐補字第923號原告陳再來被告林政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東原簡字第39號原告林福智(已歿)訴訟代理人林文英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旻繽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前遵鈞院111年度重訴字第703號民事判決,為供擔保假執行,曾提供如主文所示之擔保金,並以鈞院112年度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875號原告王家正被告紀秋樺劉昌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上字第327號上訴人洪詩涵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暘景、陳柏霖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本院113年度重上字第
113年度沙簡字第597號原告劉月梅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賴奕霖律師被告安俁嫈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雄簡字第1813號原告梁美麗訴訟代理人張賜龍律師複代理人陳郁翎律師被告陳征宇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
,聲請林季鋆即林季樵(下稱林季鋆)將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區○○街00號2樓之1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遷讓返還予抗告人,並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執字第48478號遷讓房屋強制執行事件
嗣因上訴人需用上開建物,對被上訴人提起遷讓房屋等訴訟,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16號及本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33號判決,認上訴人已於108年4月24日依民法第
五、經查:本件異議人執本院113年度壢簡字第315號民事判決,聲請對相對人為遷讓房屋及金錢債權之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95976號遷讓房屋事件受理,惟異議人就遷
理由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553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1694號聲請人林長柏林宗泰相對人謝凱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040號原告李錦石被告陳淑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14日內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就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4,000元,並自民國113年2月10日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4,000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雄簡字第1964號原告夏葉金乜訴訟代理人李茂增律師杜承翰律師被告何柏賢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桃簡字第209號上訴人即被告劉月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文祥間遷讓房屋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