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609號民事判決
張克容韓亞芝胡德秀劉美伶吳淑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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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全字第66號聲請人林梅琴相對人許祐豪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營簡字第641號原告朱柏宥被告朱吳淑蓮上列原告與被告朱吳淑蓮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將高雄市○○區○○路00巷0號3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遷讓返還予原告、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2,475元(損壞租賃物之損害賠償),損害賠償請求並非遷讓房屋之附
陳宏濱共同訴訟代理人呂奕賢律師被告摩莎曼拉國際時尚藝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柏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逢御機械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許迪旭訴訟代理人鄧湘全律師潘紀寧律師被告國聯應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珈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抗字第1270號抗告人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羅智先代理人洪佳慧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瑞聚開發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事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壢簡字第1416號原告周裕昇被告蕭翰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原告於租期屆至前之000年0月間寄發北小北郵局存證號碼000166號存證信函告知被告系爭租約已到期,並請求被告遷讓房屋。
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郭進一訴訟代理人陳寶琳黃珮恩蕭瑀嬅上列原告與被告日易暉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
又請求遷讓房屋之訴,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而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交易價格所採實價登錄制度,趨近客觀市場交易價格,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自得審酌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之每坪交易單價
本件原告聲明第1項、第2項訴訟標的價額,分別為3,348,267元、144,000元,均為本院說明如前,又其係以一訴主張遷讓房屋、辦理事務所變更登記及給付金錢,核屬上開規定所稱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之情
而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之標的,請求遷讓房屋之訴,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參看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913號裁定意旨)。
五、經查,相對人起訴請求異議人、視同異議人遷讓房屋並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異議人則提起反訴請求相對人返還房屋修繕費用,以及給付其受相對人恐嚇、侮辱等之精神慰撫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桃簡字第1194號原告洪美琪被告呂宛蓉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402號原告李宗裕被告李文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
查被告王和順前對聲請人就系爭3筆房地提起另案遷讓房屋及給付租金之民事訴訟(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594號),於該案中,兩造就「系爭3筆房地已於112年3月21日由王和順收回並占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上易字第822號上訴人陳旭輝被上訴人張雅惠訴訟代理人翁志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重訴字第342號原告鍾泰賜訴訟代理人蔡孝謙律師被告戴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移送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簡上字第2號上訴人陳志豪被上訴人蔡振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本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