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29號民事判決
,聲請為許政記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主文選任許慧音於本院113年度司調補字第77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為許政記之特別代理人。
,聲請為許政記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主文選任許慧音於本院113年度司調補字第77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為許政記之特別代理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17號原告劉汶璋被告賴昱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1417號聲請人胡兩盛相對人光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羽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年度北簡字第1613號原告奧創獨角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潘忠輝被告杰妮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周育良上列原告與被告杰妮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嘉簡字第687號上訴人即被告謝木山被上訴人即原告羅秀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中補字第3215號原告林得裕被告郭雨橋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042號上訴人即被告黃季祥被上訴人即原告鮑力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抗字第1026號再抗告人劉金昇上列再抗告人因與宋寶君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本院113年度抗字第1026號裁定提起再抗告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字第776號上訴人范淑惠被上訴人謝麗美訴訟代理人魏威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
葉貴霞共同訴訟代理人許書瀚律師簡瑋辰律師被告葉佳燉訴訟代理人葉民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鳳簡字第617號原告郭黃素玲被告張晴宏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
訴人黃春樹訴訟代理人林慈發律師複代理人洪佳茹律師被上訴人溫淑珍訴訟代理人林輝豪律師李英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
且遷讓房屋為拆屋還地之階段行為,土地所有人請求無權占用土地之房屋所有人拆屋還地,自得請求現占有人自該屋遷出(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98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1361號聲請人曹源利相對人陳志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經本院112年度原訴字第24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533號上訴人膳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孟憲鎧被上訴人柏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火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南簡補字第476號原告陳銘揚上列原告對被告邱梅瑛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32號原告陽秀瑩上列原告與被告賴國榮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告黃柏薰吳雪真共同訴訟代理人呂奕賢律師楊蕙謙律師被告蔡繕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東原簡字第42號上訴人即原告王志榮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江育明、梅玉娟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