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57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576號原告江亞珉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杰翰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576號原告江亞珉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杰翰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96號原告葉建麟呂慶釧被告龔耀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中簡字第3758號原告蔡垂軒訴訟代理人蔡楊淑姿被告汪楷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年度補字第2581號原告蘇有朋訴訟代理人陳業鑫律師張仁興律師陳立強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蘇仲朋、姚聖潔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宜簡字第190號上訴人即被告劉文明被上訴人即原告許玉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
年度雄簡字第2397號原告何明訓被告兆塑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文山被告陳為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及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046元,並自民國113年6月15日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13,000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141號原告陳阿蕊訴訟代理人謝國貞被告許明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141號原告陳阿蕊訴訟代理人謝國貞被告許明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又按以租賃關係已經終止為原因,請求返還土地或遷讓房屋之訴,係以租賃物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非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或房屋之交易價額為準;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370號原告徐明琴訴訟代理人白丞哲律師被告侯秀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又按以租賃關係已經終止為原因,請求返還土地或遷讓房屋之訴,係以租賃物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非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或房屋之交易價額為準;無
龍瑞櫻李仁孝李筠萲共同代理人陳貽男律師相對人李信屏代理人劉鑫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然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113年2月20日以系爭房屋之現占有人為黎秀萍,但其非執行名義效力所及之人,而抗告人雖為系爭執行名義效力所及之人,但其並未占有系爭房屋,因而裁定駁回相對人關於遷讓房屋部分之聲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執事聲字第27號異議人王主仁相對人林建志上列當事人間因遷讓房屋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所為
2690號確定判決(下稱系爭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聲明人為強制執行,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11年度司執字第105987號、112年度司執更㈠字第3號遷讓房屋等執行事件
日函兩造,表示因相對人已積欠房租2個月以上,經催告仍未給付,爰終止租約等語,並於同年8月14日向士林地院聲請對相對人強制執行遷讓系爭房屋,士林地院104年度司執字第43745號遷讓房屋
訴訟代理人許哲涵律師複代理人林子翔律師被告路易康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高法民訴訟代理人周玉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917號原告陳力伃訴訟代理人孫志堅律師被告陳洸艟訴訟代理人梁徽志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二、兩造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經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34號判決,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連帶負擔而告確定在案,上情有本院調閱系爭事件上開訴訟卷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