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1041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抗字第1041號抗告人陳沛宇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葉珍吟間遷讓房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35號裁定提起抗告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抗字第1041號抗告人陳沛宇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葉珍吟間遷讓房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35號裁定提起抗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桃補字第455號原告李子克被告顧原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984號原告張有貴被告朱榮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莊雅茹莊舒雯共同訴訟代理人葉光洲律師楊雅勻律師被告楊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居台中市○○區○○路000巷0號送達代收人簡米妊住同上被告黃秀圓住屏東縣○○鄉○○路○○巷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次按以租賃關係已經終止為原因,請求返還土地或遷讓房屋之訴,係以租賃物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非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或房屋之交易價額為準(最高法院
而強制執行法第10條第3項規定旨在避免苛酷執行,以保障債務人之人權,故所謂「特別情事」,係指執行法院若繼續執行,顯與善良風俗有違,例如債務人或家屬突然臥病在床,仍執行遷讓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113年度店簡字第1102號原告鄭琬霖被告賴薏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㈡系爭租約第11條約定,被告如於租約終止後未交還房屋,應自終止租約之翌日起至遷讓房屋完畢之日止,給付按月租金計算之每日租金金額1倍之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救字第119號聲請人陳穎仕上列聲請人因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406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1663號原告陳仲邑訴訟代理人陳明川被告蔡幃全即蔡名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113年度店簡字第982號原告林靖恩被告林恆逸(即林志杰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於民國113年9月30
另伊與周全明遷讓房屋民事案件,一審判決主文有判決:與周全明是借名登記,周全明應給付伊300萬元,伊是有權處分系爭車位等語。
告阮緞住屏東縣○○鎮○○路0○0號訴訟代理人劉玟欣律師再審被告屏東縣立東港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侯淑禎訴訟代理人邱芬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365號原告沈鎮南訴訟代理人田文鳳被告洪惠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
經查:⑴依系爭租約第11條約定:「租約終止之翌日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乙方應按約定租額2倍給付損害金與甲方。」。
年度簡上字第75號上訴人楊泰雄訴訟代理人王啟安律師被上訴人李強訴訟代理人蔡育霖律師戴竹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A○2於106年間經診斷罹患有焦慮適應障礙症,以及A○1因拒絕諮商而於Line通訊對話使用不雅之口頭詞,暨其於兩造先後訴請離婚後,對A○2聲請核發暫時保護令並訴請遷讓房屋等
年度重上字第700號上訴人謝富鈞(謝明哲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高宏銘律師複代理人廖至中律師被上訴人謝庭溱訴訟代理人許立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業經鈞院判決確定,爰提出相關證書,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