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字第75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113年度南簡字第751號原告邱信召訴訟代理人邱偉翔被告梁琇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113年度南簡字第751號原告邱信召訴訟代理人邱偉翔被告梁琇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
而相對人係於113年4月17日聲請強制執行,故該時相對人已生租金損失9萬元),共計損害額為483萬5880元【計算式:468萬元(請求遷讓房屋部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685號原告劉○○住○○市○區○○路000號4樓之25訴訟代理人廖子堯律師被告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1650號原告吳李瑞珍訴訟代理人陳智義律師被告張志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
經查,陳燕妮曾於103年間向陳易新借得系爭支票後交付上訴人供向金主票貼乙節,固有上訴人在000年0月間於原審另案109年度訴字第44號趙筱菱與陳燕妮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復按命遷讓房屋之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該房屋之交易價額計算之。
理由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47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五、原告要求被告遷讓房屋的請求權基礎為何?法律依據?六、兩造間有否何身分關係(稱謂)?應提出被告廖志昌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及給付租金69,000元,並自民國112年12月31日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23,000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中補字第3573號原告劉易華上列原告與被告邱稟怡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南簡字第767號上訴人即被告蘇長生被上訴人即原告吳德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字第406號上訴人陳穎仕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余永春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臺中簡易庭所為112年度中簡字第3844號民事簡易判決
陳長文律師林世民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江俞潔賴雅瑄李佳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投原簡字第8號原告鄒為宗被告全志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所為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37號原告李柏陞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佳雯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被告黃佳雯係承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中簡字第3598號原告周忠良被告蘇錫裕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中補字第3550號原告林郁汶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雅琦、胡來福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抗字第38號抗告人吳育昇相對人許宗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14日本院臺中簡易庭所為駁回反訴變更及追加部分之裁定
又按以租賃關係已經終止為原因,請求返還土地或遷讓房屋之訴,係以租賃物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非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或房屋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