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099號民事判決
查原告請求遷讓房屋係因本於所有權、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返還所有不動產而涉訟,該不動產坐落高雄市三民區,本院自有管轄權。
查原告請求遷讓房屋係因本於所有權、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返還所有不動產而涉訟,該不動產坐落高雄市三民區,本院自有管轄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雄簡字第2280號原告詹正星被告饒坤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聲請人應遷讓「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號及15號3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及給付相對人500萬元之違約金(下稱系爭違約金),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145272號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37號原告黃高玉帶訴訟代理人黃莉淇被告黃泰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
徐佳紅謝必泓陳漢祥共同訴訟代理人梁徽志律師郭棋湧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業經本院113年訴字第468號判決確定,爰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相關單據,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22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請人陳文德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志洋間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主文一、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2年度上字第1176號遷讓房屋事件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中補字第3521號原告張泊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經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20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976號原告林沛緹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淑美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豐訴聲字第2號聲請人蔣敏洲上列聲請人與原告邱坤墀間遷讓房屋事件,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
又請求遷讓房屋之訴,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而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交易價格所採實價登錄制度,趨近客觀市場交易價格,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自得審酌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之每坪交易單價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南簡補字第435號原告于有傑被告林麗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601號原告林俊明被告蔡宜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840號原告張源城被告吳景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247號原告林育瀠被告劉邦民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有下列待補正事項: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113年度南簡字第1376號原告呂中修呂昆浲被告陳南安陳淑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東簡聲字第17號聲請人林慧貞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3年度東簡字第144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主
年度中簡字第1443號上訴人即被告張黃美玉視同上訴人張富閎被上訴人即原告史承鋐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中簡字第1443號遷讓房屋等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