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82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82號原告謝嘉忠被告邵榮松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82號原告謝嘉忠被告邵榮松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羅補字第215號原告張本慶被告李戴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30,000元,及自113年9月5日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30,000元。
113年度補字第2357號原告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法定代理人陳煒壬訴訟代理人柯怡君被告張育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橋簡字第1030號原告鄭美滿被告彭若綝即彭彥榕張祐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雄補字第2079號原告簡光虎訴訟代理人王仁聰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建宏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雖提出房屋稅繳款書,並據其上記載之課稅現值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226號原告張合榮被告黃唯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及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文到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11樓之1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及市價資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字第983號上訴人張台鳳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字第508號上訴人吳昱昇被上訴人許宗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14日本院臺中簡易庭所為第一審簡易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中簡字第3575號原告郭平土送達代收人邱怡儒被告廖燕玲一、原告與被告廖燕玲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雖繳納裁判費新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3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萬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4日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
113年度中補字第2695號原告林麗華訴訟代理人陳俊良被告劉惠美王正雄一、原告與被告劉惠美等間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原再易字第3號上訴人楊于靚(即江進福之承當訴訟人)被上訴人楊美華羅羽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再審之訴事件
法定代理人張瑞章共同送達代收人李嘉齡被告吳佩芳住○○市○○區○○路0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法定代理人王依婷被告台塑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廖秋惠被告華震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天銘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蔡青蘭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亦未表明訴訟標的及價額為何;又原告起訴狀記載訴之聲明為:「請求判令被告等將坐落__市○○路0段000巷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萬元,並自民國年月日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6,000元。」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96號原告郭正誠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仁文、簡玉如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82號聲請人范淑惠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謝麗美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113年度上字第776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