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93號民事判決
14日之前兩造就系爭建物存有為不定期使用借貸關係,原告只能請求自114年1月14日起至被告於114年12月23日遷讓房屋為止之不當得利。
14日之前兩造就系爭建物存有為不定期使用借貸關係,原告只能請求自114年1月14日起至被告於114年12月23日遷讓房屋為止之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760號原告蔡慧蓁訴訟代理人陳奕君律師被告黃榮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
⒊況且,依系爭契約第4條第5點之約定,縱認被告有違約之情,原地主亦僅係「得」請求賠償及解約請求遷讓房屋,而非「當然發生」解除系爭租約之效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1724號原告王高秀琴訴訟代理人陳哲瑋律師被告李泓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告即反訴原告羅奕泰被告潘柏劭劉家宇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陳世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
(二)被告A15應給付原告A06新臺幣(下同)7萬7,753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6日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2萬5,000元。」(見本院卷第13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2011號原告王堃任訴訟代理人陳建偉律師被告林殊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簡字第13號原告廖賴鳳屘輔助人兼訴訟代理人廖淑美被告顏良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北簡字第2376號原告黃梅被告林昱達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於中華民國
⒊再者,被告另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等規定,起訴請求原告遷讓房屋,現由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494號(下稱另案)審理中,證人張淑燕於另案具結證稱:「我跟陳美椒在同一個餐
一切都是聽游采靜安排,伊沒有與A004討論過借名貸款的事等語(本院108年度易字第942號第89至98頁),且佐以原告在本院108年度桃訴字第7號遷讓房屋案、以及對游采靜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本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1723號原告江榮欽訴訟代理人李進成律師李宗原律師被告邱進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㈡起訴狀之聲明,有關遷讓房屋部分,僅記載「被告應遷讓房屋」等語,聲明標的不明,所附租約亦未載明,依事實理由欄或租約最末頁(附屬設備項目)上手寫之記載,被告應遷讓之房屋是否即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606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79號上訴人即被告張志鵬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蕭亦男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79號上訴人即被告張志鵬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蕭亦男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鎮南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陳月昭訴訟代理人王聰儒律師陳鶴儀律師被告楊正大一、上原告與被告間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壢簡字第630號上訴人即被告張月桃被上訴人即原告杜淑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
二、上開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