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5年度重簡字第1234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重簡字第1234號原告張嫚容被告朱容萱訴訟代理人趙耀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重簡字第1234號原告張嫚容被告朱容萱訴訟代理人趙耀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沈明松相對人陳正斌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聲請人以新臺幣684,000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本院115年度司執字第62880號遷讓房屋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41號原告林筆昌被告林淑萍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桃簡字第1433號原告李芸葳被告沈昭宏沈發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雄補字第1781號原告余鈞瑞被告黃宜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南簡補字第271號原告王柏祥被告林延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雄補字第1758號原告許詠晴被告許琇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桃簡字第2349號原告兆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建成被告蘇宥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四)原告前曾對被告提起遷讓房屋等訴訟,經本院以108年度雄簡字第1569號、109年度簡上字第141號判決確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644號原告陳嘉興訴訟代理人許俊明律師被告李勇仁兼訴訟代理人李福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鳳補字第450號原告蔣雪麗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漢堂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中簡字第1488號原告鄭凱文被告林玟秀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鳳補字第571號原告陳建修上列原告與被告宋文斌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115年度鳳補字第315號原告陳聰富訴訟代理人張齡方律師謝以涵律師彭敏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菁敏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鳳補字第485號原告季玲訴訟代理人張介鈞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騏甄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779號原告潘宏意被告鄭向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115年度店簡字第606號原告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法定代理人簡瑟芳訴訟代理人程嘉蓮被告李俊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沙補字第21號原告陳春成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陳俊龍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吳秉鴻巫智帆張道恩被告葉曉薇(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向前手買受系爭房屋後,基於分管契約,有權占有系爭土地,而可堆置磚塊),與反訴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抗告人受讓前手之占有物返還請求權,主張相對人無權占有系爭房屋,而請求遷讓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