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簡字第170號民事判決
永展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幸龍訴訟代理人黃品衞律師被告致寶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竹盛訴訟代理人張克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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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鍾淳)被告駿宥貨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柯仕寅被告范逢真即鴻鑫實業社共同訴訟代理人胡宗典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嗣經鈞院以114年度司執更一字第11號遷讓房屋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強制執行程序)受理後,命原告應於收受上開命令後15日內履行。
且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之標的,請求遷讓房屋之訴,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店簡字第837號原告莊淑芬被告吳長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115年度訴字第423號原告蔡憶倫訴訟代理人蔡得謙律師蔡奕平律師洪慧中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施宗翰等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661號原告王燕爾訴訟代理人邱建銘律師被告吳凱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107號聲請人李媗琳相對人卓宇豪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告有限責任高雄市凱旋計程車運輸合作社(即更名前「有限責任高雄市亞太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法定代理人朱宏誠訴訟代理人洪錫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中簡字第2855號原告黃碧芬上列原告與被告紀志宗之繼承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110號原告朱莉淇訴訟代理人葉植松被告張明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41號原告曾華洋訴訟代理人錢政銘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曾華南等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抗字第838號抗告人富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陳孟鉫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胡松壽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對於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311號原告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法定代理人花敬群被告紀佳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1136號原告李沛湘被告謝碧妮林宗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95號原告張譽齡訴訟代理人侯捷翔律師被告鮮知果生物技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鴻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為此,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第440條第2項、土地法第100條第3款之規定,請求被告遷讓房屋。
訴訟代理人江信志律師被告集鮮城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俊瑀被告集鮮水產餐廳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楊佳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115年度重簡字第897號原告張瑤華訴訟代理人崔駿武律師簡楷嶸律師被告陳妙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