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612號民事判決
告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法定代理人鄭德發訴訟代理人蔡侑芳律師被告動力極限汽車運動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王建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告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法定代理人鄭德發訴訟代理人蔡侑芳律師被告動力極限汽車運動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王建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原告洪健凱訴訟代理人邱創典律師邱皇錡律師丁詠純律師被告林金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且遷讓房屋為拆屋還地之階段行為,土地所有人請求無權占用土地之房屋所有人拆屋還地,自得請求現占有人自該屋遷出(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98號判決意旨參照)。
113年度簡上字第498號上訴人陳志遠訴訟代理人巫念衡律師複代理人陳佳函律師被上訴人陳羽粼訴訟代理人陳炳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一人訴訟代理人趙淑君被告潘約璱潘約珠潘約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簡上字第39號上訴人張簡茂森被上訴人張簡修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30
朱芳成訴訟代理人魏光玄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穎宸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豪瑋訴訟代理人楊惠雯律師複代理人洪健茗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
人於其對被告提起之遷讓上開房屋事件中,已陳明告訴人並未居住於上開房屋,且上開房屋於103年以後是被告在使用,而陳佩玲為上開房屋之現在占有人,故而對其被告及陳佩玲2人提起遷讓房屋之訴
82.98㎡+0.47㎡+0.59㎡+8.72㎡+5.54㎡=145.61㎡),見本院卷一第252頁、第253頁,下稱系爭房屋】有事實上處分權,而被告提起反訴請求反訴被告遷讓房屋
文傳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尤澤平被告林陳時林美賢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張介鈞律師複代理人張鈞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
聲請人前依本院111年度聲字第196號民事裁定,提供新臺幣312,000元為擔保金,並經本院111年度存字第1259號提存事件提存後,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84427號遷讓房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94號原告朱慧娟訴訟代理人王識惠被告高若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抗字第184號抗告人陳家祺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胡佳昇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桃簡聲字第114號聲請人黃秀緞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文斌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經聲請人聲請保全證據,本院裁定如下:主文聲請駁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568號原告葉雪涵訴訟代理人江赫驣律師被告陳柏豪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柏豪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439號原告陳釗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1124號聲請人陳忠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葉春枝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對於中華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1126號聲請人陳忠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葉春枝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對於中華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1125號聲請人陳忠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葉春枝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對於中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南簡補字第525號原告葉釋禧被告黃銀桂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銀桂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