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61號民事判決
又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房屋之價額為準,依修正前民事訴訟法規定,其附帶請求給付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則不併計其價額。
又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房屋之價額為準,依修正前民事訴訟法規定,其附帶請求給付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則不併計其價額。
又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房屋之價額為準,依修正前民事訴訟法規定,其附帶請求給付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則不併計其價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102號原告解竣傑被告陳三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1334號聲請人郭趙彩霞相對人聞振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49號原告陳彩鳳被告張睿珈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睿珈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之標的,請求遷讓房屋之訴,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所謂交易價額,應以市場交易價格為準。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7號上訴人即被告黃泰山被上訴人即原告黃高玉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
經核原告前揭更正聲明核屬基於向被告請求遷讓房屋等之同一基礎事實,而為聲明變更補充使之完足、明確,於法核無不符,應予准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945號上訴人李明珠被上訴人蘇振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重簡字第2181號原告施明德被告趙堃煌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24號聲請人楊志賢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廖昭量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113年度上字第1128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226號原告謝乙辰訴訟代理人姜鈞律師曾冠鈞律師被告蘇柏瑞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嘉簡字第817號原告蘇富美訴訟代理人林俊生律師被告蔡旺都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
訴訟代理人王炳人律師羅閎逸律師吳佩書律師複代理人陳宏瑋律師凃奕如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81號原告郭大鈞林子皓被告黃鉑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四、經查,相對人因與異議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前依本院110年度壢簡字第1677號民事判決,以本院111年度存字第1604號提存新臺幣(下同)69萬1000元擔保金後,免為假執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10號原告黃淑津被告李驊珍楊紫白陳聰賢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1309號原告陳仁宗被告羅志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113年度壢簡字第82號原告巫玉美被告張伊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