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665號民事判決
又如遲未辦理繼承登記,可能須負擔遲延罰款等因素,故由各繼承人自行申請印鑑證明後用印於遺產分割協議書,約定將系爭房地移轉登記於伊所有。
又如遲未辦理繼承登記,可能須負擔遲延罰款等因素,故由各繼承人自行申請印鑑證明後用印於遺產分割協議書,約定將系爭房地移轉登記於伊所有。
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人間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521號裁定意旨參照),而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
見原審卷二第185頁之繼承系統表),亦非無疑,此部分經本院多次闡明(本院卷第303、336頁),被上訴人雖以書狀為陳述(本院卷第347至348頁),惟仍無相關陳丁瑞遺產分割之證據可參
⒋繼承資料債務人聲請前,如已有繼承事實發生(不論發生時間),應陳報該繼承相關資料(繼承時間、有無拋棄繼承、遺產稅納稅資料、遺產分割資料)。
而張永昌死亡後,其繼承人為上訴人與張以昇等3人,系爭股份因屬遺產,自應由上訴人及張以昇等3人繼承,渠等就張永昌所遺包含系爭股份之遺產,經上訴人對張以昇等3人提起遺產分割
⒋繼承資料債務人聲請前,如已有繼承事實發生(不論發生時間),應陳報該繼承相關資料(繼承時間、有無拋棄繼承、遺產稅納稅資料、遺產分割資料)。
⒋繼承資料債務人聲請前,如已有繼承事實發生(不論發生時間),應陳報該繼承相關資料(繼承時間、有無拋棄繼承、遺產稅納稅資料、遺產分割資料)。
⒋繼承資料①債務人就開始違約(最早一筆債務違約日)後,如有繼承事實發生,併陳報該繼承相關資料(繼承時間、有無拋棄繼承、遺產稅納稅資料、遺產分割資料)。
下列事項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重訴字卷第108至109頁)㈠原告及訴外人A01分別為被告A05與訴外人傅○瑞之女、子,傅○瑞於106年8月2日過世,原告、訴外人A01、被告A05就傅○瑞遺產分割協議
又相對人之祖母葉菊英於民國114年12月1日死亡,遺有如附件遺產分割協議書所示財產,其全體繼承人同意依附件遺產分割協議書所示方式分割其遺產,有遺產分割協議書、戶籍謄本
本院審酌被繼承人蕭張月之全體繼承人,僅就門牌號碼嘉義市○區○村里○○○00號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為遺產分割,而觀諸附件「遺產分割協議書」所示之分割方式,雖係將該建物分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580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財育訴訟代理人周郁玲上列原告與被告游斐萱、徐秀李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間就如附表所示遺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13年10月13日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債權行為,及於114年2月26日所為之遺產分割登記物
是以,遺產分割雖為處分遺產之行為,然遺產分割行為是否為「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應於個案中綜合審酌各種因素,妥適認定,並非僅以未取得合於應繼分之遺產為唯一判斷標準
賴品泰等共3人(以下均逕稱其名)均為被繼承人賴昌椬之繼承人,其等公同共有被繼承人賴昌椬原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但因被告等遲未就系爭遺產辦理繼承登記及遺產分割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請補正張哲碩授權謝旭榮處理本件股票之授權書正本,並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正本(應表明代為簽署遺產分割協議書事
又被繼承人以遺囑指定遺產分割方法或應繼分者,須待遺囑內容履行時,繼承人間始互生移轉效力,並非於遺囑生效時,即發生遺囑所指定遺產分割或應繼分之財產移轉效力。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固據其提出同意書、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戶籍謄本、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印鑑證明、台新證卷股份有限公司客戶庫存現值一覽表等為證
如已分割,請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
年度基簡字第164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佳文被告楊佳珊楊明仁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