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審訴字第1261號民事判決
,及依遺產分割協議處分上開遺產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
,及依遺產分割協議處分上開遺產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
原告應前來閱卷並參酌卷附遺產分割協議書、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並應以被繼承人之全體遺產為撤銷標的,補正正確訴之聲明及遺產附表。
而在債權人提起撤銷債務人與其餘繼承人之遺產分割協議及不動產分割繼承登記行為,並請求登記名義人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之訴時,因其目的均在回復債務人對遺產所得享有之權利,即應按遺產之價額,依債務人應繼分
復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
四、本案土地登記申請書、遺產分割協議書、繼承系統表等文件,均已交付地政事務所,已非被告所有,無從宣告沒收。
法定代理人陳佳文被告孫琇琪陳寶鑾孫建達孫育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
訴訟代理人李禹靚被告董昱宏陳細董憲林董惠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行為等事件
如已分割,請補正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及印鑑證明。
4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114年4月22日北市士地籍字第1147004859號函及函附之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土地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遺產分割協議書
五、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以廢止或消滅對於整個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故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
2、次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之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在消
二、經查:(一)本件原告主張兩造均為被繼承人呂桂英(下稱呂桂英)之繼承人,兩造就遺產分割無法協議,原告請求裁判分割呂桂英之遺產。
訴訟代理人陳學亮被告陳學隆住彰化縣○○鎮○○路0段00巷000號訴訟代理人胡淑美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
(三)再按在公同共有遺產分割自由之原則下,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該條所稱之「得隨時請求分割」,依同法第829條及第830條第1項規定觀之,自
本件兩造對被繼承人C01之遺產均為五分之一,依實務見解,公同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而本於土地經濟效用利用最大化,從而,懇請鈞院依附表一所示之變價分割方案為遺產分割
庭,惟均具狀以:被繼承人除原告所主張之存款外,似尚有不動產,應先命原告補正提出全部遺產後,如確有其他遺產,應依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243號判決意旨,就全部遺產分割
二、因遺產分割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或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70條定有明文。
又在公同共有遺產分割自由之原則下,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該條所稱之「得隨時請求分割」,依同法第829條及第830條第1項規定觀之,自應解為包含請求終止公同共
然觀諸上訴人所舉上開書證,僅能證明兩造間或有家族遺產分割或土地處理之事實,要難遽認該筆50萬元匯款與修繕何筆不動產間具何等關聯性,亦無從證明雙方就此成立何種法律
高屏澎東分署書函(卷第95頁)、存款資料(卷第197-213、427-428頁)、歐兒秀思國際有限公司陳報狀(卷第145-149頁)、薪資明細表(卷第189-191頁)、遺產分割協議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