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80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80號受裁定人即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淑真上列原告與被告曾麗鳳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80號受裁定人即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淑真上列原告與被告曾麗鳳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
(三)查本件被代位人卓○○怠於清償債務,迄今仍未行使其遺產分割權利,故原告本於代位請求權及遺產分割之法律關係,據以提起本訴,請求分割系爭遺產,應予准許。
理由一、按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或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
黃金鳳黃如徽黃伊磒黃孟婕黃騫崤上列當事人間因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
(二)遺產分割判決之執行應以該確定判決之內容為據,未經遺產分割判決判明之事項,執行法院並無擴張該判決執行之餘地。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洪嘉翎前經本院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現因為辦理遺產分割協議,請求准許聲請人代受監護宣告之人就遺產分割協
2047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楊文鈞被告丁琇真吳月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
是遺產之公同共有係以遺產之分割為其終局目的,而以公同共有關係為暫時的存在,本件原告以遺產分割為由終止兩造間之公同共有關係,並主張兩造對附表一所示遺產並無約定
本院審酌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乃將系爭遺產分割為分別共有,以利原告對於林財發就系爭遺產分得之部分聲請強制執行;衡諸如將系爭遺產分割為分別共有,可使各該被告於系爭遺產分割後
又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其目的在於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全部之廢止,而非個別財產公同共有關係之消滅。
(三)「另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而非以遺產中個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全部之廢止,而非
六、綜上,原告本於遺產分割請求權,求為裁判分割,於法有據,本院審酌兩造主張之分割方法,並參考公平、經濟等原則,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2人間就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民國108年1月8日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於108年3月29日所為分割繼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204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詹庭禎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彬煌等間撤銷遺產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
四、遺產分割之訴,本質上並無訟爭性,兩造本可互換地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348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鴻聯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錦燕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
是以,法院選擇遺產分割之方法,應具體斟酌公平原則、各繼承人之利害關係、遺產之性質及價格、利用價值、經濟效用、使用現狀及各繼承人之意願等相關因素,以為妥適之判決。
是遺產之公同共有係以遺產之分割為其終局目的,而以公同共有關係為暫時的存在,本件原告以遺產分割為由終止兩造間之公同共有關係,並主張兩造對附表一所示遺產並無約定
惟被代位人目前除系爭遺產外,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又系爭遺產無不能分割之情形,被代位人卻怠於請求分割遺產,故在系爭遺產分割之前,原告無法藉強制執行程序滿足債權。
又民法第1164條規定之遺產分割,其目的係廢止全部遺產公同共有關係,法院為裁判分割時,得審酌共有物性質、經濟效用等因素為分割,不受共有人主張拘束,故當事人關於遺產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