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5年度司家親聲字第5號民事判決
再觀諸附件遺產分割協議書所載,形式上已逾未成年人之應繼分,無顯不利於未成年人之情事。
再觀諸附件遺產分割協議書所載,形式上已逾未成年人之應繼分,無顯不利於未成年人之情事。
從而,本院認由關係人A01擔任受監護宣告之人莊蘇桃辦理被繼承人莊水秀遺產分割事宜之特別代理人,應屬妥適,爰選任之。
再觀諸附件遺產分割協議書所載,形式上已逾未成年人之應繼分,無顯不利於未成年人之情事。
如遺產分割協議書記載有誤,請更正後重新提出(仍應有全體繼承人之簽名或蓋章)。
至被告於遺產分割協議書盜用真正印章所生之印文2枚,並非偽造之印文,參照上開說明,不予宣告沒收。
二、被告則以:㈠被告林照情:遺產分割情形是父親過世時決定的,父親決定將房子分別過戶給我的大哥和弟弟。
條規定代位行使被告黃茂忠之遺產分割請求權,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18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楊文鈞上列原告與被告傅勇鑫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
115年度北司調字第140號聲請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楊文鈞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瑋証等間聲請塗銷遺產分割協議等調解事件
詎其於被繼承人於民國104年死亡後,與另一相對人於108年就繼承之不動產作成遺產分割協議,由相對人林麗琴一人繼承被繼承人之不動產,形式上為無償行為,相對人等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遺產分割債權
並聲明:㈠被告就被繼承人黃國輝之系爭不動產所為之系爭分割協議債權行為及遺產分割登記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繼承人另有契約訂定外,無容於遺產分割時,仍就特定遺產維持公同共有之餘地(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第2457號判決參照)。
二、請重新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應寫股票公司全稱,分配股數欄位應明確載明股票數額,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
如已分割,請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
如已分割,請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受益憑證總單位數不得少於掛失函總單位數);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
又何明哲怠於行使遺產分割請求權,致原告無從聲請強制執行上開遺產以受清償,故原告代位何明哲請求分割遺產,即屬有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雄補字第394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衍茂訴訟代理人陳振宗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田宇儇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
系爭遺產無不能分割之情,陳英傑未清償前述債權,經原告對陳英傑執行無結果,又怠於行使辦理遺產分割之權利,原告自有行使代位權以保全債權之必要,爰依民法第242條、1164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即原告甲○○對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6日所為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號第一審判決關於遺產分割方法部分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
遺產分割係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故除被繼遺產,及共同繼承人以契約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應以全部遺產整體為分割,不能以遺產中之個體財產為分割之對象(最高法院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