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5年度司催字第41號民事判決
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㈥兩造與陳玉珍、陳國清於98年6月1日訂立遺產分割協議,由被告單獨繼承系爭房屋(卷一第309頁遺產分割協議書)。
綜上,爰將被繼承人黃呈堯之遺產分割如主文第2項所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上字第842號上訴人鄒德陞鄒曉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13日本院
又遺產分割既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故除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之遺產,及共同繼承人以契約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應以全部遺產整體為分割,不能以遺產中之個個財產為分割之對象
而相對人聲請假處分欲保全其特留分不受侵害之非金錢請求,亦經相對人於系爭訴訟繫屬中提起分割遺產之反請求,並主張系爭遺囑無效、以兩造應繼分比例分割為遺產分割方法,即得由法院就系爭遺囑無效及特留分受侵害
價分割,而被告丁○○、戊○○、庚○○、辛○○則表示:該不動產現由被告辛○○與其子居住,被告戊○○在大陸工作,回台時會住在該不動產,故主張不予分割等語,兩造就該遺產分割
」欄位所示比例分配、㈡確認兩造就被繼承人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土地之遺產稅實物抵繳變現比例退還稅款,由兩造依附表二「遺產分割協議書所示分配比例」欄位所示比例分配。
理由甲、程序方面一、按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下列法院管轄:一、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被繼承人於國內無住
本件聲請人主張附表所示之股票原為王興松所有,嗣為聲請人單獨繼承,有全體繼承人作成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動產部分)在卷可稽,因股票遺失而聲請本院於114年8月11日以114
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陳永傑既未清償前述債權,現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又怠於行使辦理遺產分割之權利,原告自有行使代位權以保全債權之必要,爰依民法第242條、1164
本件上訴人即原告王清清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而上訴人即原告王清清僅就第一審判決主文第二項提起上訴,即就被繼承人鄭琬馨之遺產分割不服
惟被繼承人以遺囑為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者,繼承人就遺產之分割自應受該遺囑所指定分割方法之拘束,倘被繼承人因以遺囑指定遺產分割方法致特留分權利人應得之額不足特留分時,特留分
本件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遺產既為不動產,又遺產分割於性質上乃處分行為,聲請人聲請為受監護宣告人辦理繼承遺產之遺產分割事宜,自應依上開規定聲請本院許可。
如未能協議,則依上開規定自行訴請分割,被告未在本案中追加起訴,已難認有就乙OO全部遺產分割之意。
次按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下列法院管轄:一、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被繼承人於國內無住所者
因為壕華公司在房子蓋好時沒讓我看屋,至今也沒有點交房子,買主日後若有房子問題,請找建商,與我們所有繼承人無關」、「四、若果賣掉此屋後,其售屋款,應暫扣放在法院,對於我家遺產分割案
法定代理人吳統雄被告劉瑞祥王錦華劉品宏劉金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
為此,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本於遺產分割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郭全雄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等語。
查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係因兩造無從達成分割協議,而由原告提起訴訟,惟兩造均因遺產分割而互蒙其利,揆諸上開規定,本院認此部分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依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