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簡字第6號民事判決
二、被繼承人A70所遺如附表乙所示之遺產,分割如附表乙「分割方法」欄所示。三、訴訟費用由兩造平均分擔。
二、被繼承人A70所遺如附表乙所示之遺產,分割如附表乙「分割方法」欄所示。三、訴訟費用由兩造平均分擔。
二、被繼承人A70所遺如附表乙所示之遺產,分割如附表乙「分割方法」欄所示。三、訴訟費用由兩造平均分擔。
二、被繼承人A70所遺如附表乙所示之遺產,分割如附表乙「分割方法」欄所示。三、訴訟費用由兩造平均分擔。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家祝被告林瑞盛林瑞祥林瑞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主文主文一、兩造就被繼承人徐立三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分割
經高雄地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0861號強制執行事件拍賣系爭房地,A01之繼承人即被告、A05分得如附表一所示之分配款,現仍為被告及A05公同共有,A05怠於行使其遺產分割之權利
㈢復按民法第1172條規定,繼承人中如對於被繼承人負有債務者,於遺產分割時,應按其債務數額,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內扣還。
故繼承人如對被繼承人有債權者,於遺產分割時,自應列為被繼承人之債務(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686號判決參照)。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陳建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主文兩造就被繼承人王進財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分割
㈢本件遺產分割方法:⒈再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乃屬債權。
查裁判分割遺產之形成訴訟,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原告聲明之拘束,亦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
被代位人賈漢忠得透過行使遺產分割請求權方式取得財產,進而清償對原告之債務,惟被代位人賈漢忠迄今仍怠於行使,原告自有行使代位權以保全債權之必要,爰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規定,代位被代位人賈漢忠請求分割賈數成之遺產等語
繼承人共同繼承李招治,遺產是公同共有無法買賣,也要過很多年才能分割,原告沒有要被告立即還款,假設被告有賣掉後再還就好等語(見本院卷第168頁),按其主張,李招治之遺產分割
三、得心證之理由:(一)被上訴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陳顏月(於111年1月21日死亡)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系爭土地之一部為陳顏月所有部分由陳景瀛繼承
別代理人等語,並提出特別代理人同意書、親屬系統表、繼承系統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及遺產分割協議書等為證。
遺囑內容及遺產分割協議書,並無理由。
,並同意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分割繼承之特別代理人,參以聲請人所提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並無不利相對人之情事,是聲請人之聲請本院認屬適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惟原告並未將與被告蔡棻筠一同作成遺產分割協議之其他當事人列為被告,揆諸前揭說明,有當事人不適格情事,應命原告補正如主文第所示事項。
,如此以觀,尚難單純僅以遺產分割協議文義上之分配內容,即謂屬有害債權之無償行為。
二、被告則以:法律行為乃有償或無償,應以當事人之真意及實質內涵而定,又遺產分割協議乃全體繼承人經過磋商、考量被繼承人生前意願、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貢獻、家族成員間之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