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5年度新司簡調字第15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新司簡調字第153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淑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莊秋敏、莊**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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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於本件分割遺產訴訟中,被告張尹齡已委任訴訟代理人,其未曾表示於遺產分割後,其不欲取得系爭土地應有部分,是本院依繼承法律關係及兩造主張、答辯內容為判決,即無顯然錯誤可言
次按本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未設少年及家事法院地區,由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處理之;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
陳柔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主文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陳宜謀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分割
施阿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主文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施益三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分割
,並同意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分割繼承之特別代理人,參以聲請人所提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並無不利相對人之情事,是聲請人之聲請本院認屬適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事宜,因聲請人與相對人同為法定繼承人,就系爭遺產分割相關事宜有法律上之利害衝突,爰聲請選任關係人A001為相對人於辦理系爭遺產分割事宜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六簡調字第73號聲請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楊文鈞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士雄即蘇明居、蘇○○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
二、查聲請人僅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影印本,請重新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
另原告更正訴之聲明中遺產分割協議之日期為民國113年4月23日(本院卷167頁),係屬更正事實上之陳述。
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為家事丙類事件,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53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郭明鑑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建錤等間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茲限原
復按,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或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70條亦有明
該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遺產為一體之分割,而非以遺產中個別財產之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全部之廢止,而非個別財產公同共有關係之消滅,是除依民法第
2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主文一、被告即債務人陳明義、被告陳明輝、被告陳怡如、被告程素蘭應將被繼承人陳榮枝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於民國112年10月10日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
吳智寧江碧琦江環琦江芝琦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邱品㽥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
則代位分割遺產之訴,係由原告以自己名義主張代位權,以保全債權為目的而行使債務人之遺產分割請求權,原告與被告間實屬互蒙其利。
顏祐豪顏浚澤被上訴人即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周添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
原告陳信宏被告郭守陳秀雲陳秋燕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補正以下事項:一、按遺產分割
又被繼承人之遺產分割前為兩造公同共有,兩造目前無法達成分割之協議,且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依前揭法文,原告請求裁判分割系爭遺產,即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