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5年度交簡字第555號刑事判決
酒類後仍率然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行駛於道路,顯見被告漠視法令規範,並置他人生命、身體及財產之安全於不顧,其心態實不足取,所幸並未肇事造成他人傷亡或財物損失,及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本次係其酒駕初犯
酒類後仍率然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行駛於道路,顯見被告漠視法令規範,並置他人生命、身體及財產之安全於不顧,其心態實不足取,所幸並未肇事造成他人傷亡或財物損失,及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本次係其酒駕初犯
三、爰審酌被告前已有2次因酒駕犯公共危險之前科紀錄,有其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竟仍不知警惕慎行,明知飲酒後精神狀態已受相當影響,猶圖一己往來交通之便,率爾於酒後駕車上路
卻仍於服用酒類後其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89毫克之情形下,貿然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漠視公權力及往來人車之生命、身體、財產安全,殊值非難;惟斟酌被告本件案發當時係初犯酒駕案件
請審酌現今社會酒後駕車所衍生之交通事故或悲劇層出不窮,被告已有多次酒後駕車前科,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暨被告歷次酒駕偵查書類可參,其對於酒後駕車所致本身、道路安全及社會利益產生之風險置於不顧
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卻漠視自己安危,亦罔顧公眾安全,於喝了3瓶啤酒後,仍無照駕駛自用小客車行駛於道路上,其行為對交通安全所生危害程度非輕,兼衡其前科素行(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本案為第三次犯酒駕刑案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本無酒駕前科,於警詢及偵查時皆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且酒後騎乘者為普通重型機車,對一般用路人之危害尚非駕駛自用小客車甚或大客車可比
駕駛自用小客車行駛於一般道路上,因操控力未見順適,且精神不集中,而於車輛突然熄火後追撞馬敏榮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是其行為已對交通安全產生具體危害,兼衡其前科素行(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本案為第二次犯酒駕刑案
程度而駕駛,對用路人及其本身可能造成之危害並不重視;本案酒後駕駛之交通工具為普通重型機車,行駛之道路為臺南市南區之一般道路,其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56毫克,暨其坦承飲酒駕車之犯後態度
其明知酒駕會處罰仍然貪圖自己交通便利,心存僥倖而於飲酒後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上路。
猶駕駛自用小客車行駛於公眾往來之道路,漠視自身及公眾往來通行之安全,極易造成自己或他人之嚴重損害,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且於我國無其他前科紀錄,本案為酒駕初犯
三、原告主張要旨及聲明:原告於上開時地停等紅燈,在完全靜止狀態下遭後方車輛在無煞車情況下撞擊,酒駕並非導致車禍發生原因,後方車主在經送醫檢查後並無大礙,懇請減緩吊扣汽車駕駛執照年限
事故地點時,又貿然闖越紅燈行駛,因而肇致本案交通事故,所為誠屬非是;惟念被告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但迄今未與告訴人2人和解或賠償其等所受損害;兼衡被告之過失情節、本次酒駕已然肇事之危害程度
三、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誣告犯行,辯稱:本案車輛之所有權人是我,我是借給陳韻喬使用,因為我有酒駕紀錄,車子不能投保強制險,所以才登記在陳馨惠名下等語。
查而被告之駕駛執照雖已因酒駕遭吊銷,有駕籍查詢資料可憑(偵一卷第79頁),然其對於上開注意義務,自難諉為不知,即應確實遵守,以維交通安全。
二、原告主張及聲明:㈠原告本來因吊銷駕照期滿要重新考駕照,但因112年11月19日遭舉發酒駕並經裁決1年內不得考領駕照(下稱另案酒駕處分),原告就另案酒駕處分進行訴訟,經受理為
及社會重大傷害,更應經由國民參與審判程序使社會大眾正視酒駕行為之嚴重性等語。
貳、本院之判斷:一、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犯後坦認犯行,且本次酒駕並未造成交通事故或人員傷亡,其亦深感後悔,目前積極尋求酒精戒癮治療,絕無再犯之虞,請從輕量處得易科罰金之刑等語
事實及理由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暨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已遭警查扣」,更正為「已因酒駕遭吊扣」(見偵卷第19頁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
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見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受刑人所犯(酒駕
二、被告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執行完畢之酒駕前科紀錄,符合累犯要件,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