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醫字第1號民事判決
又醫院、診所因限於人員、設備及專長能力,無法確定病人之病因或提供完整治療時,應建議病人轉診,醫療法第7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醫院、診所因限於人員、設備及專長能力,無法確定病人之病因或提供完整治療時,應建議病人轉診,醫療法第7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所論斷:新莊英仁醫院為上訴人2人之合夥事業,僅係依醫療法規定
二、前項不列入醫療管理之行為,除標示其項目外,依醫療法規定,不得為醫療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沙簡字第23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峰仰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4天成醫療法人天晟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證明告訴人受有下背和骨盆挫傷等傷害之事實。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起勤前因醫療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2日以110年度簡字第477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而於110年6月9日確定在案。
,以此強暴方式,妨害其執行醫療業務,是核被告所為,係犯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對於醫事人員以強暴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業務罪。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竊佔之犯意,於96年12月14日,在甲地、乙地交界處興建工務所並經編釘門牌為高雄市○○區○○路000○0號,作為華榮醫療財團法人(96年因醫療法修正更改名稱
而此一錯誤,係行為人施用詐術所致,亦即「詐術」與「錯誤」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81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就醫師法第12條第2項第2款及醫療法施行細則第
又行為時醫療法第82條規定:「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司購買的,是○○○公司所有,購買儀器之款項是由當時所有股東出資,合夥契約書第5條是指○○○公司買本案儀器租給○○診所使用,吳峻豪僅是○○診所的登記名義人,因為醫療法規
醫療法第106條違反第24條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三、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違反醫療法案件,經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甫於110年1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於本院卷內可
㈡、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因妨害公務、毁損、違反醫療法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有3月、3月、3月2次、5月、6月確定,且經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於107年6月5日
因醫療法前於93年4月28日修正公布在案,財團法人華榮醫院擬依照新修正醫療法有關醫療財團法人之規定,將法人之名稱由原財團法人華榮醫院,改為華榮醫療財團法人乙事,本署原則
因醫療法前於93年4月28日修正公布在案,財團法人華榮醫院擬依照新修正醫療法有關醫療財團法人之規定,將法人之名稱由原財團法人華榮醫院,改為華榮醫療財團法人乙事,本署原則同意
五、爰審酌被告有妨害公務、違反醫療法、不能安全駕駛、毀損等遭法院科刑處罰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可查,其不思正途獲取財物,本件犯罪之手段,所竊取
寬典,竟仍不思警惕,於緩刑期間內,故意再犯乙案4罪,上述甲乙2案罪質固然不同,惟已足見受刑人法治觀念淡薄,且被告除犯乙案之4罪外,受刑人於緩刑期間內尚因違反醫療法案件
陳春霖之醫療行為有過失,且該過失與原告所受系爭傷害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告陳春霖復未對原告及其家屬善盡告知義務,更未於治療後為適當處置,構成侵權行為且違反醫師法第12條之1、醫療法第
況醫療法第82條規定:「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