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3年度醫上易字第3號民事判決
上訴人因系爭傷害受有勞動力減損新台幣(下同)50萬元、非財產上損害50萬元,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及醫療法第82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
上訴人因系爭傷害受有勞動力減損新台幣(下同)50萬元、非財產上損害50萬元,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及醫療法第82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
二、被告雖主張甲○○之驗傷診斷書內容不實,然「醫師執行醫療業務時,依醫師法規定製作之病歷,乃屬醫師於醫療業務過程中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且應依醫療法規定保存,自屬刑事訴訟法第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387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成鴻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醫
……」醫療法第15條第1項、醫療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4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具之診斷書若有錯誤、虛偽,醫師之執業執照、醫師證書均可能因而廢止,是其正確性甚高,且司法機關隨時可以調取醫師依醫師法第12條規定而製作,並由醫師執業之醫療機構依醫療法第
二、論罪科刑:(一)核被告許永進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及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
之診斷書若有錯誤、虛偽,醫師之執業執照、醫師證書均可能因而廢止,是其正確性甚高,且司法機關隨時可以調取醫師依醫師法第12條規定而製作,並由醫師執業之醫療機構依醫療法第
㈡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固認被告亦涉犯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妨害醫療罪云云。惟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係於民國106年5月10日公布修正,於000年0月00日生效施行。
其次,原告並無醫師資格,依醫療法第15條、醫療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1款及主管機關函令,本不得申請設立醫療機構,更不可能成為上琳醫院合夥人,原告既非上琳醫院合夥人,自無權要求上琳醫院提供內帳供其
再依醫療法規定,醫療機構包括公立及私立醫療機構(醫療法第3、4條),因此,國軍高雄總醫院岡山分院及左營分院與一般公立醫院同受醫療法之規範,且國軍高雄總醫院及其分院亦同時提供一般民眾醫療服務
又司法、檢察機關受理醫療糾紛案件,立法者特於醫療法第98條第1項第4款將上開醫療糾紛之委託鑑定事務,明定由醫審會(鑑定小組)為之。
1項前段、第2項、第195條第3項、醫療法第82條第1、2項規定,請求被告黃欣榮賠償精神慰撫金各新台幣(下同)500,000元。
書記官李政鋼中華民國114年5月7日附表:受刑人劉建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放火燒燬建物及住宅①醫療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簡字第89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王元昊(原名王端鉢)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醫療法等案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對於醫事人員以強暴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業務罪。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及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對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強暴罪嫌等語前來。
醫療法第106條違反第24條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114年度簡上字第40號上訴人即被告鄭瑞寅(現於法務部○○○○○○○○附設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醫療法等案件
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第193條、第195條第1項前段及醫療法第82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另抗告人復以其因右肱骨上端骨折,於113年10月25日在天主教中華聖母修女會醫療法人天主教聖馬爾定醫院住院進行鋼板鋼釘固定手術,並於113年12月3日進行鋼板拔除手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