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簡字第2759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中簡字第275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凡晴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中簡字第275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凡晴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法分別設有醫療機構及醫師之說明義務,醫療法第58條規定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家屬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及預後情形等語,另醫療法第64條規定醫療機構實施中
二、核被告謝孟何就附件犯罪事實欄一(一)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就附件犯罪事實欄一(二)所為係犯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
故系爭同意書之內容,非僅單純寄託被告保存本件精液而已,而應受該上開法規及相關醫療法規之規範,不得恣意約定,否則依民法第71條或第72條之規定,即屬無效約定。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黃煥昌前因妨害公務、醫療法等案件
楊懋等3人以啟動稽查作業,依醫師法或護理人員法分得科處罰鍰,並得停業或廢止醫師證書、護理人員執業執照;又富生診所前於105年間即已有相類似案件遭裁罰,系爭事故亦可依相關醫療法規處以罰鍰外
之診斷書若有錯誤、虛偽,醫師之執業執照、醫師證書均可能因而廢止,是其正確性甚高,且司法機關隨時可以調取醫師依醫師法第12條規定而製作,並由醫師執業之醫療機構依醫療法第
利用委託書將客戶強行轉移至臺安醫院,而補檢地點則是與臺安醫院僅有建教合作的臺安101診所(該單位對外自稱為基督復臨安息日會醫療財團法人臺安101診所),此舉已嚴重損害臺安醫院院譽及利益,並違反台灣多項醫療法規
醫事人員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醫療法第8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醫療法第
㈦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有施用毒品、違反醫療法等前科紀錄,有前述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素行不佳,慮及被告與劉彥德及李育驊均無冤仇,僅聽聞他人轉述為追查賭場搶案而以私行拘禁及凌虐之手段犯本案犯行
然查,原告2人是教保人員,非屬醫療法第10條第1項規定之醫師、護理師、物理治療師、語言治療師或職能治療師等醫事人員,未經醫囑或經方童之法定代理人同意,擅自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易字第1371號上訴人即被告陳昶志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嚴嘉豪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醫療法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
二、論罪:(一)核被告所為,係犯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59條、醫療法施行細則第41條規定之值班。
三、論罪科刑(一)核被告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醫療法第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等罪嫌。
訴人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之行為,是被告之舉核與醫療法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構成要件有別。
醫療法第106條違反第24條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此可從刑法妨害秘密罪章之增訂及民法第195條第1項將隱私納入人格法益保障範圍、銀行法第48條規範銀行對於客戶之存放款資料應保守秘密、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醫療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