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849號刑事判決
換言之,司法判例、決議採取客觀說的立場,認為只要攜帶的工具客觀上足以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安全,不論主觀上有無行兇之意,在所不問,此為最高法院一致之見解(此亦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潮州簡易庭113年度潮簡字第114號民事判決
⒉原告雖主張通行權乃私法上權利,可經由民事訴訟程序回復其權利等語,並提出司法判例及王澤鑑教授民法物權影本為憑(本院卷第63、149頁),惟縱然系爭道路具有既成道路之公用地役關係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56號刑事判決
換言之,司法判例、決議採取客觀說的立場,認為只要攜帶的工具客觀上足以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安全,不論主觀上有無行兇之意,在所不問,此為最高法院一致之見解。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再字第3號行政判決
告於原審之再審訴訟權,依法應受上開憲法條文所保障,再審原告之再審訴訟權既受我國憲法保障,則非以法律明文不得限縮之,即不得以非法律位階(按法律位階者,如法律明文或司法判例或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等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再易字第18號民事判決
6,000元而受有損害,與再審原告逾越權限之行為有因果關係,再審原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等節,違背行為與損害間須有相當因果關係、支出律師費用須當事人確有不能自為訴訟行為之司法判例意旨云云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再易字第26號民事判決
登記申請書等整起系爭土地買賣過程申辦文件確屬虛構捏造,足以使伊合理相信、懷疑再審被告確實以不法手段將系爭抵價地予以侵吞,並非虚構捏造事實提出告訴,依照最高法院歷來之司法判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49號民事判決
參酌漁會法第26條於96年6月20日修法時所附立法理由說明:「漁會總幹事依據漁會法規定、及其與漁會具有民法上委任關係之司法判例而觀之,漁會總幹事實際上被界定為『專業經理人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729號刑事判決
(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猥褻物品等)既與刑法第235條第1項結構相同,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1項之構成要件應可與上述司法判例作相同解釋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年上字第76號行政判決
違背解釋之司法判例,當然失其效力,亦經司法院釋字第185號解釋宣示在案。上開解釋所稱之全國各機關,當然包含法院在內。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年上字第302號行政判決
違背解釋之司法判例,當然失其效力,亦經司法院釋字第185號解釋宣示在案。上開解釋所稱之全國各機關,當然包含法院在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36號行政判決
11日修正施行之現行農會法第25條第1項,刪除原條文關於總幹事續任次數之規定,其修正理由:「……農會總幹事依據農會法規定、及其與農會具有民法上委任關係之司法判例而觀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88號民事判決
㈣、原告復主張:日據時期已有承認代位繼承派下權之習慣及司法判例云云,並提出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節本為憑(見本院卷二第131至137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小字第78號民事判決
此「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各國司法判例皆採用之。且不論公家機關及民營公司皆然。查被告在職期間之薪資明細及相關底薪等事項,應於勞動契約內訂定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小上字第20號民事判決
更未指明原審判決所違反之法令條項、法則、司法解釋或最高法院判例;而上訴人所援引網路文章關於「公寓大廈之管理請求權時效」一文,乃整理實務上不同見解,及作者個人所採見解,既非法令、法則、司法判例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3號刑事判決
又本案並未發生死亡的結果,依照司法判例與實務見解,本案無從本於死亡之結果之發生來判斷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預見其發生而不違背其本意之間接故意,被告黃擎所拿為球棒,並非刀、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270號行政判決
至於國外立法例或司法判例如何,對於我國法院並無拘束力。觀諸抗告意旨無非執其主觀歧異之見解,就原裁定論駁之理由再為爭執,其抗告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國易字第2號民事判決
法定遲延利息之明文,而被上訴人之上級機關即財政部亦無發布同意「發給檢舉獎金應加計法定遲延利息」之相關函令解釋,復無相關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等司法判例可供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