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六簡字第一五九號民事判決
民法債編施行法並未規定有溯及之效力,依法律不溯既往之原則,於修正施行前成立生效之合會,並無民法第七百零九之一至七百零九條之九等規定之適用,即仍應以一般民間合會之習慣及司法判例
民法債編施行法並未規定有溯及之效力,依法律不溯既往之原則,於修正施行前成立生效之合會,並無民法第七百零九之一至七百零九條之九等規定之適用,即仍應以一般民間合會之習慣及司法判例
民法債編施行法並未規定有溯及之效力,依法律不溯既往之原則,於修正施行前成立生效之合會,並無民法第七百零九之一至七百零九條之九等規定之適用,即仍應以一般民間合會之習慣及司法判例
號解釋於理由中所述公用地役關係成立要件,非解釋文,不生拘束力等為由,認定系爭土地已具有公用地役關係,既不符合所引內政部函令而比照適用之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之規定,違背司法判例及解釋之
債編施行法並未規定有溯及之效力,依法律不溯既往之原則,於修正施行前成立生效之合會,並無民法第七百零九之一至七百零九條之九等規定之適用,即仍應以一般民間合會之習慣及司法判例
買賣,實為「信託」,已如前述,雙方間既存在有信託關係,即令在信託法頒行前,亦向為我國司法實務及學說所是認,自應受法律保護,信託法之公布實施,毋寧是將過去司法判例成文法化之結果
民法債編施行法並未規定有溯及之效力,依法律不溯既往之原則,於修正施行前成立生效之合會,並無民法第七百零九之一至七百零九條之九等規定之適用,即仍應以一般民間合會之習慣及司法判例
乙節,參照行政院二十二年第二七一○號令:「司法判例,原不能絕對拘束行政處分,惟行政處分如另無法令之依據時,要以能不違反判例為原則。」
㈣綜上所述,本件被上訴人於上訴人止會後,本得依現存有效之習慣及司法判例請求上訴人給付全部原繳會款及標金計八十八萬元,且兩造於止會後並未達成由上訴人向各死會會員按月收取會款以為平均分配
㈡違反比例原則:若行政機關此規定為必要之惡,非要使人民基本權受限制,亦應有比例原則之適用,此在司法判例、解釋迭有引用。行政機關顯然欠缺配套措施,對人民權益之損害應給予損害賠償。
再審原告主張再審被告於既有法令外,特設非行政機關得審認之司法判例為審查關卡,同時身兼權利當事人,於公告程序前先表異議,更扮演司法裁判者,引不相干之司法判例,就土地登記之法律實體關係擅予斷定,使其基於憲法之權利不獲保
等資料查知甚為容易,若不令之負有高度注意義務遏止其使用於違法用途,則社會亂源將層出不窮,尤以目前以人頭帳戶從事犯罪者蔚為大宗,一旦長久建立此種司法判例解釋
綜上所述,本件被上訴人於上訴人止會後,其本得依現存有效之習慣及司法判例請求上訴人給付全部原繳會款及標金計四十四萬元,且兩造於止會後並未達成由上訴人向各死會會員按月收取會款以為平均分配
綜上所述,本件被上訴人於上訴人止會後,其本得依現存有效之習慣及司法判例請求上訴人給付全部原繳會款及標金計三十三萬元,且兩造於止會後並未達成由上訴人向各死會會員按月收取會款以為平均分配
被告顯然自抬身分,捏稱董事長以企圖詐得選票,應構成違反選罷法及偽造文書罪,原判決認定事實違反公司法、判例,適用法則不當。
(六)我國信託法乃於八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始公布施行,而在尚未制定信託法以前,有關信託制度之基本內容,主要是由司法判例、判決及零星之法令所構成,亦即最高法院以法官造法之方式
二者在法源上之地位相當,並無命令抵觸法律之嫌,且行政院二二第二七一0令「司法判例,原不能絕對拘束行政處分,惟行政處分如另無法令之依據時,要以能不違反判例為原則」,本案既已有法令(
被告卻同時身兼權利當事人,於公告程序前先表異議,復引不相干之司法判例,更扮演司法裁判者,就土地登記之法律實體關係擅予斷定,以司法判例為准駁依據,置程序正義於不顧。
不意本案被告僅形式上依查扣之資料即認定B.O.D.有系爭各項支出之行為,經原告質疑並說明,均置諸不理,以形式書面資料即獲心證,未免失諸草率,不符法理及司法判例解釋,殊嫌率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