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19號民事判決
號、29年上字第1529號判例、55年台上字第1188號判例、22年上字第716號判例可參,雖被告提出司法實務之法律座談討論意見,然此為座談會之意見,尚難推翻前開司法判例
號、29年上字第1529號判例、55年台上字第1188號判例、22年上字第716號判例可參,雖被告提出司法實務之法律座談討論意見,然此為座談會之意見,尚難推翻前開司法判例
年台上字第4225號判例參照),「無故」之違法性內涵,亦應同此解釋;即凡明文允許者、或經居住權人之同意或承諾、甚或社會習慣上或道義上容許等社會相當性行為,均非無故;司法判例
(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猥褻物品等)既與刑法第235條第1項結構相同,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1項之構成要件應可與上述司法判例作相同解釋
法官主持審理調查證據及兩造言詞辯論程序,各級法院法官也無須依繁複訴訟程序審理和審判,逕可依檢察官調查所得判決,保訓會99年公申決字第114號決定書屬個案性質,無法與司法判例或解釋等同視之
年上字第3701號判例),此「傷害」乃「強暴、脅迫當然之結果」,亦即「犯罪行為的性質或結果當然含有他罪的成分」情形,係持當然不予論罪立場;類似情形不予論罪者,司法判例
又再審原告雖援引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72號判決,主張未對外發布之教評會決議僅為教評會之內部討論結果,然該判決僅屬承審法官於案件中依據個案性質所作成之見解,並非司法判例
發給檢舉獎金應加計法定遲延利息之明文,而被告之上級機關即財政部亦無發布同意「發給檢舉獎金應加計法定遲延利息」之相關函令解釋,復無相關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等司法判例可供遵循
項之構成要件行為態樣(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猥褻物品等)既與刑法第235條第1項結構相同,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1項構成要件應可與上述司法判例作相同解釋
6.依司法判例修繕費應經法院裁定、確定後才可主張抵銷,被告的修繕費裡面,馬桶、大門也要,原告對於被告的修繕費用不服氣,原告認為一定要法院裁定。
乙、被付懲戒人答辯意旨:我國乃民主法治國家,任何國民日常生活行為是否事涉違法應以實際法律規定來檢驗,倘論斷者對於法律規範內容存有疑義,則應參考國內外相關司法判例及學說來佐證
是雙方所爭執之農會總幹事委任關係是否存在,固為因財產權而涉訟,惟按農會總幹事依據農會法規定、及其與農會具有民法上委任關係之司法判例而觀之,農會總幹事實際上被界定為「專業經理人
各級法院法官也無須依繁複訴訟程序審理和審判,逕可依檢察官調查所得判決,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下稱保訓會)99年公申決字第114號決定書屬個案性質,尚無法與司法判例或解釋等同視之
而司法判例之製作或最高法院民刑庭會議決議之形成,依據法院組織法(第78條)或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32條)之規定,而有一定之程序,其解釋結果之公開亦有通例之方式;其與一般行政命令之形式不同
更遑論上開被告所指之背面條款縱使存在,依我國司法判例之認定,亦屬無效之定型化條款,自不得以之為兩造已有管轄合意之認定。
請求上訴人將其放置在系爭房屋內之物品清空遷離系爭房屋;若認事實上處分權非習慣物權,則事實上處分權人對於違章建築所能行使之權能實際上與所有權人並無二致,且社會一般人亦因司法判例上對於事實上
;觀近日重大刑案皆有被通緝、有資力逃亡、得科重刑,多數同案被告得以串證規避犯行,有滅證必要等情,又何以得司法憐憫准許保釋候審,上揭案情皆符原審認定不得以具保並引用司法判例為據駁回其聲請之立場
⒉依司法判例警方目視取締交通違規,雖行之多年,但往往因視力、距離、光線等因素左右正確性,舉發機關無法出示有利證據證明違規,有可能是員警誤判,員警取締交通違規應善用科學儀器的作法
惟借予人對於出借用途、借用人等資料查知甚為容易,若不令之負有高度注意義務遏止其使用於違法用途,則社會亂源將層出不窮,尤以目前以人頭帳戶從事犯罪者蔚為大宗,一旦長久建立此種司法判例解釋
故依前述法律規定及司法判例意旨,本件被上訴人既否認上訴人之主張,則上訴人自應就其因被上訴人診療行為之醫療疏失而受有損害發生,及被上訴人具有責任原因,並二者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
本案受詢問人無罪,詢問人有罪之判決,亦顛覆正常人之思維邏輯,堪稱開創司法判例之先河,對基層員警之士氣打擊,亦可以想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