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254號判決
五、惟原告主張系爭買賣契約已約定被告於C.F.L.燈泡交貨時須有JET安全規格認證,惟被告於訂約時尚未取得JET安全規格認證,卻故意隱匿其未取得JET安全規格認證與其訂立系爭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813號判決
經查:㈠、上訴人抗辯被上訴人於93年與其前身厚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厚雅公司)交易,即在承認書確認安全規格,作為爾後交易之依據,故第1批變壓器須具有UL安全規格認證云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五二號判決
,顯見被告印製上開標籤貼紙並非出於錯誤,亦可知本案與勵人公司之電源供應器是否取得安全規格認證實不相涉,蓋二公司取得之安全規格認證並不全然相同,此有被告提出之勵人公司安規證書一份附卷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六七號判決
,且經銷往歐洲後,發生高熱及爆炸等瑕疵云云,惟UL安全規格認證屬於美加地區所需,上訴人事後亦係要求被上訴人提供符合歐洲標準之CE認證,縱被上訴人當時無權在變壓器標籤印上UL安全規格認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05號判決
此外,被告並未提出其他證據,以證明兩造就系爭變壓器有約定應經UL安全規格認證之事實,故被告辯稱前揭變壓器存有未經UL安全規格認證之瑕疵云云,尚不足取。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654號判決
述,則告訴人於立約時,竟隱匿尚未取得JET安全規格之事實,且於98年10月30日、99年1月初各交付之29,952顆系爭節能燈,均未取得JET安全規格認證而無從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740號判決
⑵被告當庭自認售予抗告人之本案液晶螢幕產品上印製有FCC、CE之國際安全規格標誌。故本案液晶螢幕產品是否通過安全規格認證,當然係被告是否涉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重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6號判決
則原告顯然對其訂購之產品是否具備安全規格之不同而有價格差異一事知悉甚詳,亦即原告既曾特別於訂單中要求需具備安全規格之產品,且同意具安全規格產品之單價應高於不具安全規格之產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判字第54號判決
」等約定內容,可知崴正公司應於101年5月起陸續完成符合UL安全規格之產品研發及測試,並先行向權責機構提出認證申請,惟被告故意曲解契約文義而推諉,迄今未完成UL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377號判決
貳、實體方面:一、原告主張:伊自民國95年5月間起,接受被告公司委任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13產品名稱欄所示產品,為安全規格測試報告等工作,兩造並簽立測試報告委任書及服務報告企劃書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755號判決
國聯邦通訊委員會授權,並無資格替液晶螢幕作FCC檢測認證,竟利用自訴人對於標有FCC標誌商品品質之信賴,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與欺騙他人之意圖,自力訊公司處取得符合FCC之安全規格證書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50號判決
4人向上訴人佯稱金橋公司所生產之型號為型號LA-1502、LA-1508、LA-1702、LA-1708、LD-1908之液晶螢幕,及電腦機箱內之電源供應器,均通過多項國際安全規格認證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更■怞r第50號判決
4人向上訴人佯稱金橋公司所生產之型號為型號LA-1502、LA-1508、LA-1702、LA-1708、LD-1908之液晶螢幕,及電腦機箱內之電源供應器,均通過多項國際安全規格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