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25號判決
本身寬度僅1.7公尺、長5.1公尺,違反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60條第3項規定,又車位無法順暢進出,違反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之1第4項規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117號判決
惟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7條至第177條規定,係於77年12月12日始新增之條文(見本院卷二第41頁);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係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701號判決
六、是本件之爭議,在於被告製作「山坡地建築專章-山坡地建築檢討書」時,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64條檢討部分,登載「本案未設置擋土設施,符合規定」之字樣,是否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42號判決
另於102年9月2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當庭陳述更正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請求被告交付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章第一節第61條規定之系爭186號停車位,及因前述爭議導致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295號判決
蓋本件並無基地內私設通路之情形,原確定判決稱系爭通路不符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所訂寬度應達5公尺之私設通路規定,故不得申請指定建築線,顯將係在規範建築基地內通路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5年度聲再字第15號判決
㈡花蓮縣政府95年2月13日府城建字第09500187362號函說明三稱:「右側為計畫道路境界線時(建築線),其A、B、C、D、E戶前方確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條規定寬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67號判決
②建築技術規則未就「非防火區劃」為直接規定,而是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章「建築物之防火」之第四節「防火區劃(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9條至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211號判決
顯見發照單位亦認本件系爭建築物應無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0條之1規定之適用,故於建築師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斯時,縱系爭建築物之避難層出入口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判字第689號判決
牆50公分),才可以補行申請建築執照,本案防火間隔僅有1.5公尺,設置深度1.5公尺雨遮,已違反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10條規定等語,資為抗辯。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19號判決
㈢系爭基地縱有夾雜廢煤渣之情形,仍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62條第1項第5款之相關規定,就個案認定是否可以建築使用。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04號判決
14條第1項第3款但書之適用;且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6條規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4條有關建築物高度限制部分,不適用實施容積管制地區,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02346號判決
又各級主管建築機關均認停車空間設於地面層,停車位角度為90度者,其前方車道寬度,應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61條第1款第3目規定,應為5.5公尺以上,原審卻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