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再易字第9號判決
又高雄市現有巷道改道或廢止辦法係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條第1項所定,規範基地鄰接供通行之現有巷道,其申請建築及現有巷道申請改道之規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再易字第9號判決
173號(下稱原確定判決)認本院旗山簡易庭112年度旗簡字第234號判決附圖編號B部分之土地為既成道路,故再審被告通行該土地對於再審原告並無損害,錯誤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152號判決
查原告主張系爭建物屬系爭大廈之地下一層建物(見本院卷㈢第45頁),又系爭建物主要用途為停車空間,領有79使字第0276號使用執照(74建〈大安〉〈新生南路〉字第1270號建造執照),其地下1層係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697號判決
至於私設通路是指私人以私有土地開闢或在建築基地內留設,供自己或特定人進出通行之用,在建築法上得作為基地內建築物之主要出入口或共同出入口(共用樓梯出入口)至建築線間之通路而言(參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932號判決
又63年2月15日施行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9條規定「建築物在五層以上之樓層供公眾使用時,應設置樓梯通達可供避難使用之屋頂平台,其面積不得小於建築面積之二分之一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37號判決
建築物之倒塌等而危及公共安全;營造業承攬工程,應依照工程圖樣及說明書製作工地現場施工製造圖及施工計畫書,負責施工,建築法第26條第2項、第39條、第69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62條第1項、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79號判決
再參以系爭建物建造執照掛件即77年6月30日時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40條規定「凡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適用地區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從事建築物之新建、增建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4年度投簡字第510號判決
換言之,土地如為建築用地,即須將其建築法規之需要列入考量(例如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無論在通行必要土地之新建或改建均應有適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苗簡字第673號判決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條第1項第2款亦定有明文,被告邱暄棠於97年間取得757-3地號土地後,於申請興建595建號房屋之際,亦均係以留設坐落在757、757-3、219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164號判決
又系爭建物登記謄本僅標示建物的面積,並無建物高度之記載,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4-1條第4項規定: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其地面一層高度不得超過4.2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4年度嘉簡字第369號判決
建築法令為基準。原告為求最大建築效益,引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關於基地內私設通路最小寬度之規定,主張寬度6公尺之附圖一方案,過度犧牲被告之土地所有權,且寬度竟大於H地,逾越民法第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4年度稅簡字第7號判決
另「建築基地退縮騎樓地」未建築部分准予計入法定空地,則始自建築法第11條規定授權訂定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71年6月15日修正增訂之第28條第2項規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845號判決
8.客浴浴室旁之臥房外牆開啟式窗戶窗台高度不符合法規規定(下稱缺失8):⑴客浴浴室旁臥房之外牆開啟式窗戶,高度僅58公分,不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5條第5款所規定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15號判決
惟「雨遮」是指在陽台或窗戶上方,用於遮陽避雨之附屬建築,依內政部台100年04月15日內營字第1000802259號令: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3款及第162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3年度地訴字第25號判決
建築線之巷道。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下稱建築技術施工編)第1條第36款亦明文道路包含人行道;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道路之定義亦包含人行道,故系爭地點前方之道路滿足臺中市自治條例第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3年度上字第685號判決
另參諸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4款規定,建築面積占基地面積之比率為建蔽率,此核屬建築面積占基地面積之法定不得超過之比率(下稱法定建蔽率),其超過法定建蔽率之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