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471號民事判決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7項定有明文。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7項定有明文。
須以被上訴人有積極作為之義務為前提,而上訴人於原審從未具體說明被上訴人在拆除自己所有房屋之鐵皮並進行更新工程時,有替鄰屋進行防護措施之注意義務之依據,其所提及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69條規定,將建築物分為9個類組,並就各該類組分別列舉其應為防火構造之要件;第70條則規定防火構造之建築物,其主要構造之柱、樑
(二)因系爭土地上所坐落屋齡已達50年以上、屬合法建築物之32、33建物已老舊,且具危險之虞,乃有重建之必要,則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下稱建築技術規則)
⒋又所謂私設道(通)路,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38項規定,係指基地內建築物之主要出入口或共同出入口(共用樓梯出入口)至建築線間之通路。
2、上開函文所援引內政部102年12月6日台內營字第1020812243號函略以:「一、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3款、第5款及第7款分別規定:『建築面積:建築物外牆中心
;參以系爭土地部分作為通行巷道,部分供建築系爭房屋使用,系爭房屋圍牆範圍外即為系爭巷道乙情(見本院卷第147-160、173頁),可見系爭巷道應係為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2條第1巷關於建築
如欲申請建築,應符合建築技術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條「基地應予建築線相連接」規定。
Honda-CRV(1855mm)上表車寬-最寬排名於5-6位間鑑定用車:TOYOTA-RAV4(1855mm)上表車寬-最寬排名於5-6位間◎相關法令-建築法規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204地號土地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是應使204地號土地達成得建築使用之基本要求,始得謂合於通常之使用,而204地號土地得興建之建築物總樓地板最大面積為1,360.46平方公尺,為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市○○路○○○○○路○000巷0號房屋(下稱乙建物)出入口,緊鄰被上訴人分得之暫編地號(下稱暫編)000⑴土地與伊所分得暫編000⑵土地之分割線,致伊為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倘依上訴人主張之附圖六所示方案分割,除非地內所建房屋均僅限於一層,否則按扣除留設道路後分歸兩造所得土地之總面積,計算得出之總樓地板面積定會超過1,000平方公尺,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復按建築技術規則等法規命令(如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條第1項規定),雖係法官於個案酌定開設道路通行方案時之重要參考,然僅為規範辦理該行政事項之當事人及受理之行政機關
等語(見原審卷二第92至95頁),且系爭建物之壹樓平面圖已將綠色著色部分列為「共用部分」及標示「5m私設道路」(見原審卷二第51至53、89頁),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見本院卷第52頁)之約定,且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60條第1項第1款前段:「停車空間及其應留設供汽車進出用之車道,規定如下:每輛停車位為寬二點五公尺,長五點五公尺
蔽率及容積率」等語,參酌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下稱建管處)114年5月2日桃建照字第1140035974號函示:建造執照内所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倘加註不提供建蔽率及容積率等事項,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三、申請建造執照之配置圖應標示基地標高,其標高係以基地面前道路為基準(通常定義為+0),再依基地地形測量後標示,無涉海平面高度;另建築物高度及建築基地地面則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而得為合法之建築利用,然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基地內以私設通路為進出道路之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合計在1,000平方公尺以上者,通路寬
及當時有效之內政部101年11月20日內授營建管孛第0000000000號函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60條第1項第2款疑義乙案…停車位寬度不得寬減者,係包括停車位長邊全部或部分距離牆未達25公分者
而前案判決得心證之理由欄㈢3.載明:系爭689、692地號土地上,劃分如附圖二編號S所示寬6公尺之道路,並設置編號S1、S2部分之方形迴車道,以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