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法院 90 年度台上字第 1988 號 刑事判決案由貪污
建築工程完竣後,應由起造人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申請使用執照;其主要構造、室內隔間及建築物主要設備等與設計圖樣相符者,發給使用執照,為建築法第七十條第一項所明定。所謂建築物之主要構造,依同法第八條規定,為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又同法第十一條第三項前段規定,應留…
- 最高法院 88 年度台上字第 1229 號 民事判決案由請求分割共有物
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固可由法院自由裁量,但須以其方法適當者為限。查巷道為單向出口,長度超過四十公尺者,應以巷道中心線為準,兩旁均等退讓,以合計達到六公尺寬度之邊界線作為建築線;又私設通路為單向出口,且長度超過三十五公尺者,應設置汽車迴車道,可採用圓形、方形或丁形,此觀台灣省建築管…
- 最高法院 88 年度台上字第 627 號 民事判決案由清償債務(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
建築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一規定:建築物依規定應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而區分所有建物內之法定防空避難設備或法定停車空間 (如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設置之法定停車空間) ,均不得與主建物分離,應為區分所有建物全體所有權人所共有或合意由部分區分所有建物所有權人所共有。…
- 最高行政法院 85 年度判字第 2575 號案由巷道爭議事件
被告依原告之陳情,就系爭通路是否屬於「供公眾通行具有公用地役關 係之巷道」所為之認定,乃官署依其行政權之作用,就具體事件所為發生公法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揆諸行政法院五十九年判字第一九二號判例意旨,應認為係行政處分。特定之個人或某一部分有關係之人民,如因該行政處分致權利或利益受有…
- 最高行政法院 83 年度判字第 2043 號案由有關建築事務事件
本件申請就地整建變更設計案,原告基地在道路截角處既有鄰地區隔, 致未臨接道路境界線無法建造完整之四公尺騎樓,被告乃否准其變更設計之申請,自屬正當 參考法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57 條 (85.06.26)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14 輯之裁判內容》 按「凡經指定…
- 最高行政法院 77 年度判字第 1846 號案由建築執照變更設計事件
人民申請建造執照已由建築主管機關依法核發後,再行申請變更設計者 ,因其已核發建造執照,其申請建造執照之程序已經終結,應認其申請變更設計為另一新的處理程序,自應另適用申請變更設計當時之法規辦理,與原申請建造執照時之法規無涉 參考法條: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18 條 (59.08.31…
- 最高行政法院 70 年度判字第 177 號案由核發建築執照事件
按依建築技術規則第二十八條規定,騎樓庇廊所佔之面積固得不計入基地面積及建築面積之內,惟查內政部 67.04.01 台內營字第七七四五○二號函釋「非法定騎樓庇廊 (私設騎樓庇廊) 所佔之面積,可否比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甫施工編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辦理一案,請貴廳 (臺灣省政府建設廳) …
- 最高行政法院 69 年度判字第 890 號案由請求撤銷防火巷建築許可事件
按建築物「應在基地之後側或側面配合鄰地留設防火巷接通道路,既成巷路………」,又防火巷之設置「不論配合相鄰基地留設或自行單獨留設,完成後之淨寬均不得小於三公尺」,分別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一十條第一款及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所規定。查案外人王○銀勉、洪○豐二人申請在坐落屏…
- 最高行政法院 68 年度判字第 615 號案由請求拆除圍墻事件
按建築基地得以類似通路連接建築線申請建築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章第二條所明定。本件原告與案外人胡某等四人在台南市三分子段所有建地之出入通行,被鄰地 (即同段十三-二、十三-廿七地號) 興建之圍牆堵塞,惟查該十三-二、十三-廿七號原為一宗基地,前經該基地地主申請私設類似通…
日照權
每個人都有享受陽光照射的權利,住宅內如果採光通風良好,不但能減少病菌傳播,還可以舒緩情緒,所以日照權被視為人類生存必須的基本權利。根據世界衛生組織規定的「健康住宅」標準要求,要達到「健康住宅」的規範,每天的日照時間應有三個小時以上。我國法規目前並未針對日照權設有明確定義,但為保護鄰近基地住民的環境權益,使鄰人享有健康的居住環境,建築法規中有相關規定(例如: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3條第2項、第166條之1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