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5年度板小字第1952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5年度板小字第1952號原告趙榮輝被告陳客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5年度板小字第1952號原告趙榮輝被告陳客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鳳簡字第160號原告江祥裕被告劉佳潁訴訟代理人張嘉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5年度板小字第1950號原告魏辰宇被告朱弘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5年度板小字第1951號原告李婞瑜被告朱弘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陳秉良CHENGKAMSIONG(中文名:鄭錦祥)SEOWJIAYIN(中文名:蕭潔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生損害賠償義務消滅之效力。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造意人及幫助人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理由一、查原告連雪惠對本院115年度金訴字第1095號,被告陳韋章加重詐欺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造意人及幫助人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481號裁判參照)。
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文智訴訟代理人蔡策宇複代理人楊雨璇被告楊傳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則原告執前詞主張被告不得請求其負損害賠償責任云云,亦無足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附民字第961號原告林裎洊被告雷景雄上列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115年度審訴字第142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岡補字第365號原告張文義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信良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附民字第953號原告唐孝民被告沈柔嬅上列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115年度審訴字第130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岡補字第362號原告林雪惠訴訟代理人呂家瑤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金源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