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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婚字第219號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54號民事判決預覽 ↗
該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婚字第286號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5年度司家補字第196號民事裁定預覽 ↗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5年度司家補字第195號民事裁定預覽 ↗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家他字第117號民事裁定預覽 ↗
而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自明。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5年度司繼字第1649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5年度司繼字第1646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5年度司繼字第1647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5年度司繼字第1645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亡字第14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五、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中華民國115年8月21日家事第一庭法官趙德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家補字第207號民事裁定預覽 ↗
查本件聲請人應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7,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婚字第12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婚字第15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繼訴字第5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51,703元,應徵收上訴費用33,138元,現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輔宣字第12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77條第2項、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繼字第1130號民事裁定預覽 ↗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家訴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該等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婚字第8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1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5年度司家催字第39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三、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家事事件法第139條準用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第127條第4項、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5年度家繼訴字第15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家催字第75號民事裁定預覽 ↗
:被繼承人林烱榮於民國111年5月29日死亡,經本院以114年度司繼字第5809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其遺產管理人,為執行職務,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及家事事件法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婚字第192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上開規定,於家事事件亦有準用,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即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家聲字第104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上述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法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2條即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12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5年度竹北簡調字第625號民事判決預覽 ↗
求相對人返還其代墊被繼承人莊瑞賓之喪葬費用及遺產管理費用,核其性質並非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亦非死因贈與、死因契約等類情形而涉訟,應無家事事件法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5年度繼字第1203號民事判決預覽 ↗
第一項報明期間,自前項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有家事事件法第130條第1項、第3項、第4項、第5項規定可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5年度亡字第27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上開陳報期間,自公示催告之公告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但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個月以上;此分別為家事事件法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婚字第32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婚字第32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5年度亡字第12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上開陳報期間,自公示催告之公告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但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個月以上;此分別為家事事件法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5年度司繼字第905號民事裁定預覽 ↗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第138條、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家財訴字第10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財訴字第2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79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家全字第32號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5年度家補字第452號民事裁定預覽 ↗
從而,本件應徵收之費用共為3,000元(計算式:1,500元+1,500元=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亡字第56號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按關於聲請宣告死亡事件,專屬失蹤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5年度家補字第125號民事裁定預覽 ↗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訴字第2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亦為家事事件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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