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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二 章 議案審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二 章 議案審議

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所議決之議案,除法律案、預算案應經三讀會議決外,其餘均經二讀會議決之。

  1. 第一讀會,由主席將議案宣付朗讀行之。
  2. 政府機關提出之議案或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先送程序委員會,提報院會朗讀標題後,即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但有出席委員提議,二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逕付二讀。
  3. 立法委員提出之其他議案,於朗讀標題後,得由提案人說明其旨趣,經大體討論,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
  1. 第二讀會,於討論各委員會審查之議案,或經院會議決不經審查逕付二讀之議案時行之。
  2. 第二讀會,應將議案朗讀,依次或逐條提付討論。
  3. 第二讀會,得就審查意見或原案要旨,先作廣泛討論。廣泛討論後,如有出席委員提議,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重付審查或撤銷之。

法律案在第二讀會逐條討論,有一部分已經通過,其餘仍在進行中時,如對本案立法之原旨有異議,由出席委員提議,二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將全案重付審查。但以一次為限。

第二讀會討論各委員會議決不須黨團協商之議案,得經院會同意,不須討論,逕依審查意見處理。

  1. 第三讀會,應於第二讀會之下次會議行之。但如有出席委員提議,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2. 第三讀會,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其他法律相牴觸者外,祇得為文字之修正。
  3. 第三讀會,應將議案全案付表決。
  1. 議案於完成二讀前,原提案者得經院會同意後撤回原案。
  2. 法律案交付審查後,性質相同者,得為併案審查。
  3. 法律案付委經逐條討論後,院會再為併案審查之交付時,審查會對已通過之條文,不再討論。

每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時,除預(決)算案及人民請願案外,尚未議決之議案,下屆不予繼續審議。

立法委員提出之憲法修正案,除依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處理外,審議之程序準用法律案之規定。

  1. 總統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之規定發布緊急命令,提交立法院追認時,不經討論,交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未獲同意者,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2. 總統於立法院休會期間發布緊急命令提交追認時,立法院應即召開臨時會,依前項規定處理。
  3. 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提交立法院追認時,立法院應於三日內召開臨時會,並於開議七日內議決,如未獲同意,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依第一項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