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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法
第 六 章 經費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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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經費
第 33 條(經費來源)
人民團體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經費之繳納數額及方式,應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
主管機關
核
備後行之。
第 34 條(預算決算之編定)
人民團體應每年編造預算、決算報告,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
主管機關
核
備。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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