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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法
第 十一 章 附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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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章 附則
第 64 條
(刪除)
第 65 條
(刪除)
第 66 條
人民團體選任職員之選舉罷免、工作人員之管理、會務之輔導與財務之處理,其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
定之。
第 67 條(施行日)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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