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國軍政治教育實施辦法第 五 章 政治教育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完整版(預設)
第 五 章 政治教育
第 一 節 官兵教育
第 16 條

官兵政治教育教官之選派,規定如左: 一、講課教官: (一) 軍官級:由各軍官團遴選本單位優秀軍官於「莒光日」電視教學前,負責課前重點提示及課後補充。 (二) 士官兵級:由本單位正副主官、政戰主管及其他優秀軍官分別擔任,以達管教合一之要求,必要時得由其上級單位遴員前往施教。 二、輔導教官:負責輔導自修、政訓活動、文康活動之實施,由各級單位主官、副主官、政戰主管及各級領導幹部分別擔任。

第 17 條

教官之訓練,規定如左: 一、各總司令部及憲兵司令部,應於每年年度開始時,策畫辦理兼任政治教官講習,以研討年度教材施教方法,充實各項教學準備。 二、各級單位,應有計畫的輔導兼任政治教官。 三、各施教單位,應經常以座談、訪問、聽課等方式,發掘教學問題,聽取受教者反映,予以協助改進。

第 18 條

新兵訓練階段政治教官之選派,規定如左: 一、有專設政治教官 (教練官) 之訓練單位,由各級按權責選拔任用。 二、無專設政治教官 (教練官) 之訓練單位,須遴選學識優良服務熱心之軍政幹部兼任之。

第 二 節 學員生教育
第 19 條

軍事學校政治教官,必須經試講合格後始得按授課專長及學校需要予調任,其要求標準規定如左: 一、思想純正、品德優良、語言清晰、儀容端莊者。 二、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而有專門學術,並富教學熱忱者。

第 20 條

政治教官之試講,由國防部統一辦理。試講規定另定之。

第 21 條

政治教官之訓練、講習,由國防部、各總司令部及憲兵司令部視需要策訂計畫實施。但新開設之課程,各學校應於開課之先,約集各教授班各該課程教官舉行教學研討會,研討課程內容,討論教學方法,以求其說法一致,教法統一。

第 22 條

政治教官對所授課程,必須熟練精研,廣泛蒐集有關資料,綜合整理,融會貫通,以充實講授內容,並應依照部頒統一教材及教法施教,以資統一思想觀念,提高教育效果。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逐條白話解說、修法沿革、相關判例,AI 分析看不到這些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國軍政治教育實施辦法 第 五 章 政治教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