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國軍政治教育實施辦法第 六 章 反共復國革命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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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反共復國革命教育
第 23 條
為使軍事學校基礎教育正期 (專科) 學生,徹底認清敵我,增強反共必勝信念,及具備對敵鬥爭技術,於應屆畢業前,實施反共復國革命教育二週。
第 24 條
反共復國革命教育課程基準,由國防部訂頒並編印教材;實施計畫,由各該院校策訂,層報國防部核定實施,並由所隸總司令部督導與支援。
第 25 條
本教育之實施,以閱讀、講解、討論、測驗、作業及心得寫作等方式行之。
第 26 條
各課程教官,由各該院校遴聘學者專家擔任,並呈報國防部核備。
第 27 條
本教育之政治訓育與管理方式,其規定如左: 一、每日晨應集中研讀 領袖遺訓,並撰寫讀訓心得。訓詞篇目,應配合教育內容,由各學校自行選定。 二、政治訓育以論文競賽、時事座談、專題討論、交誼活動等為主。 三、管理方式,除照各該院校原規定者外,並應由輔導人員及隊職官,加強學生作業及生活上之指導考核。 四、在本教育期間,務使學生時時有教育,人人有活動,造成輕鬆 愉快、緊張、熱烈氣氛。
第 28 條
實施本教育所需經費,應在各院校年度教育經費內計畫編列使用。
第 29 條
本教育成績,以課程測驗佔百分之六十,政訓考核 (政訓、討論、心得寫作及考核等) 佔百分之四十,不及格者,不得畢業,視情況予以降期或淘汰。 前項成績,應冊報國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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