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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政治教育實施辦法第 八 章 考成與考核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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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考成與考核
第 32 條

官兵政治教育之考成方式如左: 一、平時考試:考試時間及次數,由各施教單位自行規定。 二、抽考:國防部每年對各軍種實施重點抽考一次;各總司令部及憲兵司令部對所屬單位每年實施抽考一次,以驗收官兵一年來受教成果。抽考規定另定之。

第 33 條

各級官兵政治教育之成績,每年由上級單位評定一次,其規定如左: 一、國防部將抽考成績送各總司令部及憲兵司令部參考,不作評比。 二、各總司令部及憲兵司令部所屬一級單位官兵政治教育團體成績,由各總司令部及憲兵司令部依據其抽考成績評定。 三、各級施教單位官兵政治教育團體成績,由其上一級單位,依據政治抽考成績評定。 四、官兵政治教育之個人成績,由施教單位評定,無故不參加考試者,應按規定予以處分。

第 34 條

新兵訓練階段之政治教育成績,佔訓練總成績百分之二十,政治教育成績不及格者留訓。

第 35 條

學員生政治課程考試,以申論、問答、選擇、是、作業及論文寫作等方式行之。

第 36 條

學員生政治課程成績佔受訓學術總成績百分之二十。

第 37 條

基礎教育正期 (專科) 學生及其他各班次學員生之政治課程成績不及格,應照各學校教育成績計算辦法規定,分別予以降期或退學 (訓) 。

第 38 條

督導及評比規定如左: 一、各級主官 (管) 須親自參與並督導「莒光日」全程活動,尤須做好分組討論,不使流於形式,各級督導人員,如發現分組討論鬆弛,成效落空,應隨時糾正並列入評比績效。 二、師級以上單位應編成督導小組,分赴所屬督考「莒光日」實施情形,督考以普查所屬一級單位,抽查二級單位為原則,並應辦理評比,在次週以書面或會議中公布優劣成績及獎懲。 (評比格式另訂頒) 。 三、各總司令部及憲兵司令部應不定時派員赴所屬單位選點督考,公布優劣事實。 四、本部於每週「莒光日」,派員赴各單位督考,按月將所見事實,刊布於政戰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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