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實施感化教育,採用學校方式,兼施軍事管理。未滿十四歲者,得併採家庭方式,為教育之實施。
- 感化教育處所,應分別設置教員、技師、醫生、生活輔導員等人員,辦理各項事宜。
實施感化教育,應依受處分人之性別、年齡、性行、知識程度、身心狀況等,分班施教。
感化教育,應注重國民道德之培養,及增進生活必需之知識與技能。
受處分人得依其所屬之宗教,舉行禮拜、祈禱或其他適當之儀式。但以不妨害紀律者為限。
感化教育之授課時間,應審酌受處分人之年齡,每日以四小時至六小時為限。
感化教育處所,應有康樂之設備。
受處分人執行一年以上,而達第一等時,感化教育處所長官得檢具有關事證,報請上級機關核准,通知檢察官轉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執行。
受處分人於執行感化教育期間已達十分之九而仍不能進列第三等者,感化教育處所長官,應列舉事實,檢同有關證據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感化教育期間。
在保之受處分人,檢察官通知其到案移送執行而不到者,得強制其到案。執行感化教育之期間之始日,自受處分人到案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