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二 節 配電盤及配電箱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配電盤或配電箱之額定容量不得小於第二章第二節規定計算所得之最小幹線容量,且應標明額定電壓、額定電流、相數、單線圖、製造及承裝廠商名稱。
配電盤或配電箱內匯流排及導線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匯流排及導線應牢固裝設於配電盤或配電箱內之適當位置。 二、配電盤或配電箱內應配置中隔板,使未絕緣、未接地之匯流排或端子不致暴露,以免人員不經意碰觸。 三、匯流排及導線之配置應避免因感應作用造成過熱。 四、進屋線端之配電盤或配電箱,在盤上或箱內應裝設與表九三~一規定相同容量之接地端子板或匯流排,以供進屋線電源側被接地導線與配電盤或配電箱之構架搭接。所有配電盤或配電箱之結構應以符合表九三~二規定之設備接地導線搭接一起。 五、配電盤或配電箱內負載端子,包括被接地導線端子,及設備接地導線連接至接地端子板或匯流排之配置,其接線不得跨越或穿過無絕緣之非接地導線匯流排。 六、三相匯流排A、B、C相之安排,面向配電盤或配電箱應由前到後,由頂到底,或由左到右排列。在三相四線△接線系統,B相應為對地電壓較高之一相。但供輸配電業裝設電度表之接線箱,其導線之接線相序不受限制。 七、配電盤或配電箱內裝設符合第九十五條規定之非接地系統者,現場應有標明非接地系統電路電壓為多少伏特之耐久且明顯標識。
配電盤或配電箱之現場標識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路標識: (一)每一電路應有標明其確實用途之耐久且明顯標識。 (二)備用之過電流保護裝置或開關應有標明備用之標識。 (三)配電盤或配電箱內應配置單線圖或結線圖,並在每一開關或斷路器處標明負載名稱及分路編號。 二、配電盤或配電箱應有標明電源回路名稱之明顯標識。
配電盤或配電箱之位置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有任何帶電部分露出之配電盤或配電箱,應裝設於永久乾燥場所,並應受到充分之監控,且僅合格人員可觸及。 二、配電盤或配電箱若裝設於潮濕場所或室外,應屬防水型者。 三、配電盤或配電箱之裝設位置不得接近易燃物。 四、配電盤或配電箱因操作及維護需接近之部分,應依表八規定留有工作空間。 五、管槽從底部進入配電盤或類似封閉箱體,使導線於匯流排、其支撐或其他阻礙物下方進出箱體時,其配線空間不得小於表一二九規定。管槽包含其終端配件,不得超出箱體底部七十五毫米。
配電盤頂部有開孔未完全封閉者,與可燃材質天花板間應保持○‧九米以上之間隔,或在配電盤與天花板之間另設置不可燃之遮蔽物。
配電盤或配電箱未裝設開關或斷路器之開口應以盲蓋封閉。
配電盤或配電箱之接地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配電盤框架及支撐固定開關設備之構架應加以接地。 二、配置於配電盤上之計器、儀表、電驛及變比器依下列規定接地: (一)變比器一次側接自對地電壓超過三百伏特以上線路時,其二次側回路應加以接地。 (二)變比器之二次側依前目規定接地時,其電路與計器、儀表、電驛及變比器外殼之設備接地導線線徑應為三‧五平方毫米以上。 (三)非合格人員可接近之變比器外殼或框架應加以接地。 (四)運轉電壓小於一千伏特之計器、儀表及電驛: 1.未裝設於配電盤上,對地電壓三百伏特以上之繞組或工作組件,且非合格人員可觸及者,其外殼及其他暴露之金屬部分應連接至設備接地導線。 2.裝設於配電盤面板上,不論接於變比器或直接接於供電回路,其非帶電金屬外殼應加以接地。 (五)計器、儀表及電驛之電流引接端子對地電壓超過一千伏特,以增加高度隔離或以適用之柵網、被接地之金屬或絕緣蓋板保護者,其外殼得免接地。 (六)計器、儀表、電驛及變比器之外殼直接裝設於被接地封閉箱體之金屬表面或被接地金屬開關盤面板者,視為已被接地。 三、配電盤或配電箱之框架或箱體以金屬製成者,應連結牢固,並加以接地。配電盤或配電箱配裝非金屬管路或電纜時,供作設備接地導線連接之接地端子板或匯流排,應牢固裝設於箱體內。接地端子板或匯流排應與金屬箱體及框架連接,或與該配電盤或配電箱電源之設備接地導線連接。 四、每一條被接地導線應分別接至配電盤或配電箱內被接地導線端子板或匯流排之個別端子,不得多條被接地導線併接一個端子。
配電箱之過電流保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配電箱應有過電流保護裝置加以保護,且其保護裝置安培額定不得大於配電箱之額定容量。但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進屋線端之配電箱裝設三個以下隔離設備者,得免裝設主過電流保護裝置。 (二)配電箱之電源幹線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不大於該配電箱之額定容量者,該配電箱得免裝設主過電流保護裝置。惟未裝設主過電流保護裝置之配電箱,其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不得超過四十二極。 二、配電箱之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採用三十安培以下之附熔線手捺開關者,應裝設二百安培以下之主過電流保護裝置。 三、配電箱內任一過電流保護裝置裝接之負載在正常狀態下將連續滿載三小時以上者,該負載電流不得大於其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百分之八十。
配電盤或配電箱內任何型式之熔線,應裝設於開關之負載側。
配電盤或配電箱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配電盤或配電箱應由不燃性材質所製成。 二、箱體若採用鋼板者,其厚度應在一‧六毫米以上;若採用不燃性之非金屬板者,應具有相當於前段規定之鋼板強度。 三、匯流排若能牢固架設者,得用裸導體製成。 四、儀表、指示燈、比壓器或其他附有電壓線圈之用電設備,應由另一安培額定為十五安培以下過電流保護裝置之電路供電。但此等用電設備因該過電流保護裝置動作而可能產生危險者,該電路之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得大於十五安培。 五、裸露之金屬部分及匯流排等,其異極間之間隔應符合表一三五規定。但斷路器、開關及其他類似組件異極間之間隔,不在此限。
配電盤或配電箱之封閉箱體應留設上部及底部之配線彎曲空間,作為最大導線穿入或引出封閉箱體之用。側邊亦應留設配線彎曲空間作為最大導線終端接入封閉箱體之用。
- 配電箱露出裝設於濕氣場所或潮濕場所者,應防止濕氣或水份滲入或聚積於箱體內,且箱體與牆面或其他固定表面間,應保持六毫米以上之間隔。但非金屬箱體裝設於混凝土、石造結構、瓷磚或類似表面者,得免留間隔。
- 配電箱裝設於潮濕場所者,應為耐候型。管槽或電纜進入其內部之帶電部分上方時,應採用適用於潮濕場所之配件。
導線進入配電箱或電度表插座箱應加以保護,以免遭受磨損,其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導線進入箱體之開口空隙應加以封閉。 二、採用吊線支撐配線方法者,導線進入配電箱應以絕緣護套保護。 三、採電纜配線者,電纜進入配電箱之開口處應以絕緣護套保護及固定。 四、符合下列規定者,電纜得穿入管槽進入露出型箱體頂部: (一)每條電纜於管槽終端三百毫米範圍內有固定。 (二)管槽每一終端裝有配件保護電纜不致遭受磨損,且該配件於裝設後位於可觸及處。 (三)管槽終端有密封或填塞,以防外物經管槽進入箱體。 (四)管槽終端有固定。 (五)電纜穿入管槽之截面積總和不超過表三二八~八導線管截面積之容許百分比。
內含開關或過電流保護裝置之封閉箱體內,供導線穿過、接續或分接至其他箱體之配線空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封閉箱體內所有導線在配線空間所占截面積總和,不超過配線空間截面積百分之四十。 二、封閉箱體內所有導線含接續組件及分接頭在配線空間所占截面積總和,不超過配線空間截面積百分之七十五。 三、封閉箱體上有標識,以識別穿過該封閉箱體導線上游最接近箱體之隔離設備。
配電箱內應有符合下列規定之空間,以供導線配置,及配電裝置金屬部分與箱內其他組件保持間隔: 一、配電裝置基座與金屬箱壁間保持一‧六毫米以上之間隔。 二、任何帶電金屬部分與箱門間保持二十五毫米以上之間隔。但箱門之襯墊為絕緣材質者,其間隔得縮減至十二‧五毫米。 三、箱壁、箱背、配線槽金屬隔板或箱門,與箱內配電裝置暴露帶電部分最接近之間隔: (一)配電裝置電壓為二百五十伏特以下者,保持十二‧五毫米以上之間隔。 (二)配電裝置電壓超過二百五十伏特至六百伏特者,保持二十五毫米以上之間隔。但箱門之襯墊為絕緣材質者,其間隔得縮減至十二‧五毫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