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五 節 屋外照明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屋外照明之配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配線應儘量避免與電業供電線路、電信線路跨越交叉。 二、裝設於電桿、鐵塔、水泥壁者,應採用導線管或電纜配線。 三、距離地面高度應保持五米以上。但在不妨礙交通或無危險之處,得裝設於距離地面高度三米以上。 四、不得採用懸吊式線盒及可撓軟線,燈頭應採用瓷質防水或其他相同功能者燈頭朝上裝設者,應有遮雨防水燈罩或採用特殊防水燈具。 五、在易遭受外力損傷之處,以採用金屬導線管配線為原則。 六、屋外照明應依第二章第二節規定設置專用分路,並裝設過電流保護裝置。
位於建築物外之屋外照明應採用有絕緣之導線。除MI電纜外,該導線應為熱固型或熱塑型者;其位於潮濕場所者,應具有防濕氣滲透之金屬被覆或適用於潮濕場所者。
以支桿作為屋外照明幹線或分路之最終跨距支撐者,應具足夠強度,或由斜撐或支線支撐,以安全承受架空引下線之張力。
屋外照明配線之最小導線線徑及支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架空導線: (一)架空跨距十五米以下,導線線徑不得小於五‧五平方毫米。 (二)架空跨距超過十五米至五十米,導線線徑不得小於八平方毫米。 (三)架空跨距超過五十米,導線線徑不得小於十四平方毫米。 (四)附有吊線裝置時,兩支撐點距離不限制,得採用三‧五平方毫米以上之絕緣導線。 (五)吊線兩端支撐點應加裝拉線礙子。 二、節慶彩燈照明: (一)除採用吊線支撐外,用於燈串照明之導線線徑不得小於三‧五平方毫米。 (二)架空跨距超過十二米時,導線應由吊線支撐。 (三)吊線應由拉線礙子支撐。 (四)導線或吊線不得附掛於火災逃生門、落水管或給排水管路。
屋外照明採用多芯電纜配線,並以架空方式跨越者,其距離地面高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電纜對地電壓一百五十伏特以下,跨越行人可到達之地面及人行道:三米以上。 二、電纜對地電壓三百伏特以下,跨越住宅區及其車道,或卡車不得通行之商業區:三‧七米以上。 三、電纜對地電壓超過三百伏特,跨越住宅區及其車道,或卡車不得通行之商業區:四‧五米以上。 四、電纜跨越非住宅區巷道、道路、卡車停車區域、農地、牧場、森林或果園之車道,或有車輛通行之其他區域:五‧五米以上。
屋外照明燈具對地電壓不得超過一百五十伏特。但裝設於下列場所者,得為三百伏特以下: 一、燈具裝設於建築物外、電桿或鐵塔上距離地面高度二‧五米以上。為非螺紋型燈座或維修時不露出帶電部分者不受前段高度規定限制。 二、燈具裝設於距離門窗、陽台或安全門梯九百毫米以上。 三、供公眾使用之路燈裝設於人行道距離地面高度三‧五米以上,或裝設於車輛通行道距離地面高度四米以上。
屋外照明之導線裝設於建築物、電桿或鐵塔上,應依第六十九條規定加以防護,以免遭受外力損傷。
- 屋外照明裝設於建築物外側之管槽應設計可排水,且適用於潮濕場所。
- 導線管垂直裝設時,其管口應裝設防水分線頭,以防水氣滲入。
屋外照明之導線管自地下用戶配線系統引入建築物時,應依第三百零三條第七款規定加以密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