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二 節 出線盒、拉線盒、接線盒、導管穿線匣、手孔及配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出線盒、拉線盒、接線盒、導管穿線匣、手孔及管槽連接配件、連接管槽或電纜至上列線盒及管匣配件等之裝設,應依本節規定辦理。
- 非金屬線盒應僅裝設於非金屬被覆電纜、可撓軟線或非金屬管槽之配線。但裝設於金屬被覆電纜或金屬管槽之配線,有採用搭接導線保持其電氣連續性者,不在此限。
- 採用非金屬導線管配線,其接線盒及裝接線配件應有足夠之強度。
線盒、管匣或配件裝設於濕氣場所或潮濕場所,應能防止水氣滲入或聚積於盒內或匣內;裝設於潮濕場所者,應為適用於潮濕場所者。
導線進入線盒、管匣或配件應有防止遭受磨損之保護,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導線進入線盒之開口空隙應加以封閉。 二、金屬線盒或管匣: (一)採用吊線支撐配線者,導線進入金屬線盒或管匣應以絕緣護套保護,其內部配線應牢固裝設於線盒或管匣。 (二)管槽或電纜以金屬線盒或管匣裝設者,應固定於盒上。 三、二十二平方毫米以上之導線進入、引出線盒或管匣者,應以圓滑絕緣護套防護或以固定之絕緣材質與護套隔開。
導線在終端接點或進入、引出配電箱或類似箱體之轉折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配線空間寬度符合表三一三規定外,導線在配電箱或類似箱體內不得轉折。符合第二十二條規定之並聯導線應以並聯導線數為判斷基準。 二、二十二平方毫米以上導線進入、引出配電箱或類似箱體者,應以圓滑絕緣護套防護,或以固定之絕緣材質與護套隔開。
由嵌入式之線盒表面延伸配管時,應另裝延伸框,以延伸及固定於既設線盒,且延伸框應以蓋板蓋住出線口;其設備接地應符合第二章第五節規定。
線盒、管匣、手孔或配件之封閉箱體支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封閉箱體裝設於建築物或其他表面者,應牢固於裝設位置。 二、封閉箱體應直接以建築物結構構件或地面作支撐,或以支架支撐於建築物結構構件或地面,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採用釘子及螺絲固定者,其穿過箱體背板或底板在箱體內之部分應保持六毫米以內。箱體內部不得有銳利稜角。 (二)金屬支架應具有防腐蝕性,且由厚度○‧五毫米以上不含塗層之金屬製成。 三、封閉箱體裝設於牆面或木板之完成面者,應以適用之固定夾、螺栓或配件加以牢固。 四、封閉箱體裝設於懸吊式天花板結構框架者,箱體容積不得超過一千六百五十立方厘米,並應以下列規定之一牢固於裝設位置: (一)以螺栓、螺絲釘、鉚釘、夾子或具同等效果之方法將箱體固定於天花板結構框架。 (二)以金屬材質吊索作為箱體之支撐,且每一個端點固定於天花板。 五、以管槽支撐封閉箱體: (一)箱體容積不得超過一千六百五十立方厘米。 (二)箱體應有螺紋銜接口或適用之插孔,且有二根以上導線管旋緊於箱體,每根導線管於距離箱體四百五十毫米範圍內有固定。 六、封閉箱體埋入混凝土或磚石作支撐者,應具有防腐蝕性,且牢固埋入混凝土或磚石。 七、懸吊式線盒或管匣: (一)以多芯可撓導線或可撓電纜支撐者,應以張力釋放接頭等裝置穿入線盒或管匣插孔旋緊,保護導線免於承受張力。 (二)燈座、照明燈具或其他用電器具之懸吊式線盒或管匣以導線管支撐: 1.導線管應為四百五十毫米以下之金屬導線管節,且應穿入線盒或管匣旋緊。 2.僅由單一導線管支撐者: (1)螺紋連接應採用螺絲釘固定或其他方法防止鬆脫。 (2)燈具或器具任一點距離地面高度應為二‧五米以上,且與門、窗、走廊、火災逃生通道或類似出入口水平距離九百毫米以上。
線盒、管匣或配電裝置之封閉箱體應有符合下列規定之深度,以妥適容納所裝設備,並應有足夠之強度,使其裝設於混凝土內或其他場所時,不致造成變形或傷及箱盒內之導線: 一、箱盒內未裝有配電裝置或用電設備者,內部深度至少有二十五毫米,並加裝蓋子。 二、箱盒裝有配電裝置或用電設備者,內部至少有下列規定之深度,且其最小深度能容納該裝置或設備背面突出部分及該裝置或設備之電源導線: (一)配電裝置或用電設備突出於安裝面板超過四十八毫米者,箱盒深度為該裝置或設備厚度再加六毫米。 (二)依配電裝置或用電設備之電源導線線徑決定箱盒大小: 1.超過二十二平方毫米:箱盒容積超過一千六百五十立方厘米,且導線彎曲空間符合第三百十三條規定。 2.八平方毫米至二十二平方毫米:箱盒深度為五十二毫米以上。 3.三‧五平方毫米至五‧五平方毫米:箱盒深度為三十毫米以上。 4.二‧○毫米以下:箱盒深度為二十五毫米以上。
全部裝設完成後,每一線盒、管匣及出線口應有蓋板、面板、燈座或燈具罩,其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蓋板及面板採用金屬材質者,應加以接地。 二、暴露於燈具罩邊緣及線盒或管匣間之任何可燃性牆壁或天花板,應以非可燃性材質覆蓋。
出線盒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照明燈具及插座之裝設位置應採用出線盒。但明管配線之末端或類似情況得採用木台。 二、出線盒裝設符合第三百十五條規定,並能承受照明燈具、燈座或用電器具之重量,且其重量未超過二十三公斤者,得支撐該燈具、燈座或用電器具於牆壁或天花板。若該燈具、燈座或用電器具重量超過二十三公斤,以出線盒支撐於天花板時,應另有其他獨立且牢固之支撐。 三、以出線盒或其系統作為懸吊式風扇唯一支撐者,應採用製造廠家說明書指示適合此用途者,且風扇重量不得超過三十二公斤。 四、出線盒供地板內插座使用者,應採用適合裝設於地板者。
拉線盒、接線盒或導管穿線匣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導線管內或電纜之載流導線為二十二平方毫米以上者,其線盒或管匣最小容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直線拉線:線盒或管匣之長度不得小於導線管中最大標稱管徑八倍。 (二)轉彎、U型拉線或接續: 1.導線管進入線盒或管匣側至該盒底部之長度,不得小於導線管最大標稱管徑六倍。有其他導線管進入時,其長度應再增加同一側同一排其他導線管直徑之總和。 2.每一排導線管應個別計算,再取其中一排算出之最大距離者為基準。 (三)所有導線外徑截面積總和占導線管截面積小於依表三二八~八規定計算之最大容積者,線盒或管匣之最小容積得小於前二目規定。 二、線盒之長度、寬度或高度若超過一‧八米者,盒內所有導線應綁住或放在支架上。 三、所有線盒或管匣應有蓋板,其材質應與線盒或管匣具相容性,且適合其使用條件。為金屬材質者,應加以接地。 四、若線盒內裝有耐久隔板加以區隔者,每一區間應視為個別線盒。 五、供導體連接用之配線端子台符合下列規定者,得裝設於容積超過一千六百五十立方厘米之線盒或管匣內: (一)配線端子台尺寸不小於其製造廠家說明書指示。 (二)配線端子台不會暴露任何未絕緣帶電部分。
線盒、管匣或手孔之裝設應使作業人員可觸及其內部配線,無需移開建築物任何部分,或挖開人行道、舖設地面或其他舖設地面之物體。但線盒、管匣或手孔以碎石、輕質混凝土或無粘著力之粒狀泥土覆蓋,且其設置位置能有效識別及可觸及以便挖掘者,不在此限。
金屬材質線盒、管匣或配件之選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線盒、管匣或配件應為耐腐蝕性者,或內外面鍍鋅、上釉或有其他防腐蝕處理。 二、線盒、管匣或配件應有足以承受所裝設備或導線之強度及硬度。 三、每一個金屬線盒或管匣應有可供設備接地導線連接用之設施。該設施得為螺紋孔或具同等效果之方法。
出線盒或導管穿線匣之蓋板上有孔洞供可撓軟線引出者,應採用護套加以防護。若同一回路導線分開穿過金屬蓋板,每個孔洞應配有絕緣材質護套保護每條通過之導線,且孔洞間有切割一條相連狹縫,以保持磁場平衡。
金屬導線管、金屬可撓導線管、非金屬導線管及非金屬可撓導線管之彎曲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彎曲時不得使導線管遭受損傷,且其管內直徑不得因彎曲而減少。 二、於兩線盒或管匣間,金屬導線管、金屬可撓導線管、非金屬導線管轉彎不得超過四個,非金屬可撓導線管轉彎不得超過三個;其每一內彎角不得小於九十度。 三、彎曲處內側半徑不得小於導線管內徑六倍。 四、液密型金屬可撓導線管裝設於暴露場所或可供點檢之隱蔽處所而能將導線管卸下者,其彎曲處內側半徑不得小於導線管內徑三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