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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四 節 存在可燃性纖維或飛絮之第三類場所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四 節 存在可燃性纖維或飛絮之第三類場所第 一 款 第三類場所一般規定及配線

於可能存在可燃性纖維或飛絮而有火災或爆炸危險之第三類第一種場所及第二種場所內,所有電壓等級之用電設備或器具配線及裝設,應依本節規定辦理。

  1. 裝設於第三類場所之用電設備或器具,當連續滿載運轉時,其表面溫度不得過高,以防止堆積其上之纖維或飛絮過度乾燥或逐漸碳化而自燃。
  2. 不會過載之用電設備或器具,其表面最高溫度應為攝氏一百六十五度以下;電動機或電力變壓器等會過載之設備或器具,其表面最高溫度應為攝氏一百二十度以下。
  1. 符合第五百五十五條第二款第二目規定,且用於20區之用電設備或器具,若為會過載之設備或器具,且運轉溫度在攝氏一百二十度以下者,或為不會過載之設備或器具,且運轉溫度在攝氏一百六十五度以下者,得裝設於第三類第一種場所。
  2. 符合第五百五十五條第二款第二目規定,且適用於20區、21區或22區之用電設備或器具,若為會過載之設備或器具,且運轉溫度在攝氏一百二十度以下者,或為不會過載之設備或器具,且運轉溫度在攝氏一百六十五度以下者,得裝設於第三類第二種場所。

第三類第一種場所及第二種場所之配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得採用下列規定方法之一: (一)厚金屬導線管、薄金屬導線管、無螺紋金屬導線管、PVC 管、塵密型導線槽。 (二)MI電纜或金屬被覆電纜,搭配用之終端配件。 (三)MI電纜、金屬被覆電纜或有金屬遮蔽之高壓電纜,搭配適用之終端配件,單一層敷設於梯型、通風底板型或通風槽型電纜架,且電纜之間隔為最大電纜直徑以上。 二、需可撓連接者,得採用下列規定方法之一: (一)塵密型可撓連接頭。 (二)液密型金屬可撓導線管,搭配適用之管配件。 (三)液密型金屬可撓導線管,搭配適用之管配件。 (四)互鎖型金屬被覆電纜,有適合之聚合物材料外皮,及搭配適用之塵密型終端配件。 (五)符合第五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採用適用於第三類場所之可撓軟線。 三、非引火性現場配線電路應依第四百七十四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辦理。 四、線盒及管配件應為塵密型。

  1. 第三類場所不得有運轉電壓超過三十伏特之未絕暴露導線、匯流排、端子或組件。該場所如為潮濕場所者,未絕緣暴露部分之運轉電壓不得超過十五伏特。
  2. 前項規定未絕緣暴露部分應採用用於第三類場所之本質安全、引火性電路或非引火性設備之技術加以保護。但符合第五百二十九條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三類場所之配線及設備應依第四百八十三條規定接地及搭接。

第 二 款 第三類場所之設備

第三類場所之變壓器及電容器裝設應符合第五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

第三類場所之開關、斷路器、電動機控制器及熔線,包括鈕、電驛及類似裝置,應裝設於塵密型封閉箱體內。

第三類場所之變壓器、阻抗線圈及電阻器若作為電動機、發電機及用電器具之控制設備或組合成為控制設備者,應裝設於塵密型封閉箱體內,並應符合第五百十四條規定之溫度限制。

  1. 第三類第一種場所或第二種場所之電動機、發電機及其他轉電機機器,應為全密閉無通風型、全密閉管道通風型或全密閉風扇冷卻型。
  2. 第三類第一種場所或第二種場所之纖維或飛絮如累積於機器上面、內部或其鄰近區域不嚴重,且機器例行清潔及檢修工作易於進行者得裝設下列規定之一機器: 一、標準開放型機器,且無滑動接點、離心開關或電動機過電流、過載、過熱保護裝置等其他型式開關,或內含電阻裝置。 二、標準開放型機器,且接點、開關或電阻裝置裝設於無通風或其他開口之密閉型外殼內。 三、紡織用鼠籠式自淨電動機。

第三類場所之通風管用於連接電動機、發電機、其他轉電機機器或用電器具封閉箱體者,其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通風管應符合第五百零七條第一款規定。 二、通風管及其連接處應緊密結合,以防止可察覺流通量之纖維或飛絮進入通風設備或封閉箱體,並避免火花、火苗或燃燒中物質逸出,引燃鄰近累積之纖維、飛絮或可燃性物質。 三、金屬通風管之連接得採用捲封、鉚接或銲接方式。 四、與電動機等需可撓連接者,得採用密接之滑動接頭。

第三類場所之照明燈具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固定式照明燈具: (一)燈具之燈泡及燈座應有外殼,且該外殼應使纖維或飛絮進入之數量極小化,並能防止火花、燃燒物質或熱金屬逸出。 (二)燈具應標明在正常使用下,其暴露表面溫度不超過攝氏一百六十五度之最大瓦特數。 二、燈具可能遭受外力損傷者,應以防護柵保護。 三、懸吊式照明燈具應以有螺紋之厚金屬導線管製成吊桿懸吊,或採用吊鏈並附有用之配件懸吊。吊桿長度超過三百毫米者,應依下列規定之一辦理: (一)於吊桿下端三百毫米內,裝設永久且有效之斜撐,防止橫向位移。 (二)於燈具固著點至其支撐線盒或配件三百毫米內,裝設適用於之可撓管配件或可撓連接器。 四、可攜式照明設備應符合第一款及下列規定: (一)有手把及實體之燈泡防護柵。 (二)燈座不裝設開關或插座。 (三)不會暴露帶電金屬部分。 (四)暴露之帶電金屬部分加以接地。

第三類場所用電設備或器具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力加熱之設備或器具應為用於第三類場所者。 二、設備或器具以電動機驅動者,該電動機應符合第五百二十二條規定。 三、開關、斷路器、電動機控制器及熔線應符合第五百二十條規定。

第三類場所採用可撓軟線配線者,該軟線裝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為用於第三類場所者。 二、內含一條符合第九十三條及第九十四條規定之設備接地導線。 三、採用線夾或其他可確保終端連接不會承受拉力之方法支撐。 四、終端採用塵密型軟線接頭。

  1. 第三類場所之插座及附接插頭應為接地型,且應使纖維或飛絮累積或進入之數量極小化,並應能防止火花、火苗或燃燒中微粒逸出。
  2. 經設計者確認僅有少量之纖維或飛絮會累積於插座附近,且該插座可輕易觸及以進行例行清潔,使纖維或飛絮進入數量極小化者,得裝設一般接地型插座。

第三類場所之信號、警報、遙控及現場擴音對講系統,應符合本節有關於配線方法、開關、變壓器、電阻、電動機、照明燈具及相關組件之規定。

於第三類場所可燃性纖維或累積之飛絮上方,裝設供材料搬運之移動式電動起重機與吊車、紡織用移動式吸塵器及類似設備,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滑接導線之電源應為接地,與其他系統完全隔離,並裝設接地檢示器。該檢示器於滑接導線發生接地故障時應發出警報並自動斷電,或在接地故障下繼續供電給滑接導線時,應有視覺及聽覺警報。 二、滑接導線之位置或防護應能使非合格人員不可觸及,並應有防止外物意外碰觸之保護。 三、集電器之配置及防護應能限制正常火花發生,及防止火花或高溫微粒逸出若要減少火花,每條滑接導線應有二個以上個別之接觸面可供接觸。對滑接導線及集電器應採取可靠方法使纖維或飛絮不會累積。 四、控制設備應符合第五百二十條及第五百二十一條規定。

第三類場所之蓄電池充電設備應裝設於以不可燃性材料建造或襯裡之個別房間,且該房間應能防止達引燃量之纖維或飛絮進入,並有良好之通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