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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十一 節 金屬導線槽配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十一 節 金屬導線槽配線

金屬導線槽指以金屬板製成,以供配裝及保護導線或電纜用之管槽;其蓋板應為可拆卸式或絞鏈式者,於整個導線槽系統裝設完成後得以移開而放置導線。

金屬導線槽不得使用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隱蔽場所。 二、易受重機械外力損傷之場所。 三、發散腐蝕性物質場所。 四、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場所。但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五、潮濕場所。但經設計者確認適用者,不在此限。

金屬導線槽配置於建築物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若暴露裝設,而延伸敷設於建築物外者,其構造應具有防水效能。 二、若穿過牆壁,貫穿牆壁部分應連續不中斷,且牆壁之兩側應設置維修孔,以維修導線。

佈設於金屬導線槽內之有載導線數不得超過三○條,且各導線截面積之和不得超過該線槽內截面積百分之二○。該線槽內導線之安培容量應按表一六~三至表一六~六中導線數「三以下」之數值計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導線槽內之導線數不受上列之限制: 一、升降機、電扶梯或電動步道之配線若按導線槽裝設,且其導線槽內各導線截面積之和不超過該導線槽截面積百分之五○者。 二、導線若作為訊號線或電動機與操作器間之控制線,僅於起動時有電流通過者,概視為無載之導線。 三、導線之安培容量按表一六~三至表一六~六中導線「三以下」之數值再乘以表二七七之修正係數時,裝設導線數可不加限制,各導線截面積之和仍不得超過該導線槽內截面積百分之二○。

導線裝設於金屬導線槽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導線槽終端、導線管及連接組件、管槽、電纜進出金屬線槽時,金屬導線槽內絕緣導線若需轉折,或金屬導線槽轉折角度大於三○度者,對應於導線大小及導線數,其導線之最小彎曲空間及最小配線寬度,應符合表二七七之一之每一終端導線欄位數值。 二、金屬導線槽若作為二二平方公厘以上絕緣導線之拉線盒者,其與內含相同線徑之管槽或電纜銜接處之距離,以直線引拉者,不得小於導線槽標稱寬度八倍;以轉彎引拉者,不得小於導線槽標稱寬度六倍。

金屬導線槽內導線之接續組件、分接頭或端子板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接續組件及分接頭: (一)導線得在金屬導線槽內可觸及處接續或分接,其連接方法限用壓接或採用壓力接頭夾接,並須妥加絕。 (二)各導線包括接續組件及分接頭所佔截面積,不得超過該處金屬導線槽截面積之百分之七五。 二、端子板: (一)除前款之配線空間規定外,端子板裝設於導線槽內者,導線槽之空間不得小於端子板安裝說明書之規範。 (二)不論導線槽是否加蓋,端子板於導線槽內,不得暴露未絕緣之帶電組件。

金屬導線槽之固定及支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水平裝設:於每一終端處及距終端處一‧五公尺內,或超過一‧五公尺之獨立線槽終端處或接續處,應予固定及支撐。若裝置法確實牢固者,最大距離得放寬至三公尺。 二、垂直裝設:每隔四‧五公尺內應予固定及支撐,且兩支撐點間不得有超過一處之連接。金屬導線槽鄰接區段,應拴緊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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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屬導線槽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金屬導線槽之施作及裝設應確保全系統電氣及機械之連續性。 二、金屬導線槽應為完整之封閉箱體,以完全包封導線。導線槽之表面、內部及外部,應有腐蝕防護。 三、導線穿過導線槽、通過隔板,繞過彎曲處,在導線槽與配電箱或接線盒間及其他需避免磨損之處所時,應使用平滑導圓角,以防止導線絕受到磨損。 四、金屬導線槽之蓋板應固定於導線槽。 五、金屬導線槽之終端應予封閉。

  1. 由金屬導線槽延伸而引出之配線,應裝設懸吊繩索,使導線不致承受張力,或按金屬導線管、使用金屬被覆電纜等方法裝設。
  2. 若有分離之設備接地導線連接於金屬導線槽,應依第一章第八節規定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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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屬導線槽裝設後,應於明顯處標示其製造廠家名稱或商標,及其內部截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