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物品或其包裝、容器重複使用目標及方式,其製造、輸入或販賣業者應於公告所定期限檢具重複使用計畫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應提送執行成果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非屬前項指定公告之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其製造、輸入或販賣業者,得自願檢具重複使用計畫,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提送執行成果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前二項重複使用計畫應記載事項、申請應備文件、審查、核准事項、管理、變更、廢止、執行成果備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未取得環保標章使用權之製造、輸入、販賣或提供服務業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使用環保標章於產品、包裝或其他消費者能取得之文件或資訊。 二、擅自使用環保標章、證書、證號或文字進行標示、宣傳、廣告或其他對外之表示。 三、變造環保標章使用證書或標章圖示。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不當使用環保標章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