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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陸、管理
第 18 條

十八、專業訓練單位及服勤單位應編立役男管理名冊,實施列管及異動管理。服勤單位應於八十二年次以前出生役男服役期滿前三個月;八十三年次以後出生役男服役期滿前八週,至替代役管理資訊系統報送退役名冊,並由本院彙送內政部發服役期滿證明書,服役期滿時頒予役男。

第 19 條

十九、專業訓練單位及服勤單位於接獲役男役籍資料,應登錄替代役役男役籍表。 服勤單位每半年應對役男之學識、才能、品德及績效等方面予以考,資料隨役籍移轉。但役期未滿半年者,應於服役期滿日前完成考核工作。

第 20 條

二十、役男服勤時,應隨身攜帶役男身分證;身分證除為證明役男現役身分外,不得轉為其他用途。 服勤單位於役男分發至服勤單位及補(換)發役男身分證後,一週內應將役男身分證背面各欄位登載註記,並於每年元月份辦理役男身分證校正;且於役男退(停)役時回收並逕予銷毀。

第 21 條

二十一、服勤單位管理人員或管理幹部對所屬役男應本關懷照顧之原則,嚴禁體罰凌虐或欺侮新進人員。

第 22 條

二十二、管理幹部對該服勤單位役男管理及照顧等責任,遇役男有違紀或發生重大事故,應即通報主管長官。

第 23 條

二十三、役男應恪遵相關勤務紀律、品德操守、風紀等規定。

第 24 條

二十四、役男之平時考由服勤單位主管負責,除違反生活或勤務管理規定者,依情節輕重,施予處罰外,較為頑劣者,應先予列冊輔導,必要時再檢證報請予以罰薪或施以輔導教育。

第 25 條

二十五、集中住宿人員,應依規定作息,不得任意喧嘩,並應保持內務整潔及擔任清潔維護工作。 宿舍不得擅自接用電話、電線或使用電爐、酒精爐等,並嚴禁外人留宿、存放違法(禁)或危險物品。 役男於服勤或備勤時間不得有飲酒、賭博及其他不正當行為。 違反前三項規定者,視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施予處罰。

第 26 條

二十六、為激勵役男工作士氣、指導工作方法,各級單位應實施勤務督導。 勤務督導實施方式,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準用本院相關規定。

第 27 條

二十七、役男應聽從服勤單位管理人員及管理幹部之勤務命令;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或違抗勤務命令者,由服勤單位移請司法機關究辦,並副知本院。

第 28 條

二十八、役男無故離去職役已逾三日,其訓練或服勤單位應發出離役通報,並請警察機關協尋,累計逾七日者則函請司法機關究辦,並副知本院。

第 29 條

二十九、役男發生重大事故及重大意外事件時,服勤單位應妥為處理,通知役男家屬,並填報替代役役男重大事故與意外事件通報表,於二十四小時內以傳真方式通報本院,並副知內政部役政署。

第 30 條

三十、服勤單位每月五日前應造具主管機關所定表報,陳報本院,彙送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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