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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7 筆
刑事訴訟法第 391 條預覽 ↗
審判期日,受命法官應於辯論前,朗讀報告書。 檢察官或代理人、辯護人應先陳述上訴之意旨,再行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29預覽 ↗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一、經兩造同意者。 二、依上訴意旨足認上訴為無理由者。
最高法院刑事案件行言詞辯論要點第 3 條預覽 ↗
法官朗讀報告書。 3.檢察官或代理人、辯護人陳述上訴意旨。 4.於必要時,為刑事訴訟法第 394 條第 1 項及其他爭點事項之調查。 5.檢察官或代理人、辯護人進行辯論。 6.
最高法院就上訴第三審有關認定違背法令之界限與得自為裁判之範圍應行注意事項第 2 條預覽 ↗
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三條所列各款之職權調查事項 (為上訴意旨所未指及者) ,進行調查審理。 (四) 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述理由,如
刑事訴訟簡化判決書製作方式暨簡易程序案件判決格式第 2 條預覽 ↗
十日,經核認事用法均無不合,量刑亦屬妥適。上訴人上訴意旨徒指原審量刑偏重,應認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三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
刑事案件第二審與第三審調查證據認定事實職權之界限與第三審自為判決之範圍第 1 條預覽 ↗
斷其當否。 五 原審是否已依職權調查證據,必須上訴意旨就原審證據調查之結果,如何仍未得有充分之心證,且依其審理之結果,如何尚有其他證據足供調查,而此項證據復如何與待證事實有關,確
刑事案件第二審與第三審調查證據認定事實職權之界限與第三審自為判決之範圍第 2 條預覽 ↗
程序 (如未予提示辦認、宣讀、告以要旨) ,雖經上訴意旨之指摘,第三審亦毋庸以此而謂該遺漏之部分,有應調查未予調查之違法。 八 原審判決所採用之某種證據,曾否經提示辯論,雖專以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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