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共 9 筆
民事訴訟法第 123 條預覽 ↗
依職權送達
檢察機關處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第 16 條預覽 ↗
涉及國家機密之案件偵查終結時,其製作之書類,不宜詳載國家機密之內容。 前項案件,如經提起公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依職權或聲請送再議或聲請准許提起自訴者,相關之卷…
特種刑事案件處理條例第 4 條預覽 ↗
特種刑事案件有聲請覆判權者於聲請覆判期間得依刑事訴訟法提起上訴其已聲請者視為已上訴 原審法院依職權送覆判者視為已由被告上訴
刑事訴訟法第 256 條預覽 ↗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處分…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 7 條之 12預覽 ↗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七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除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一條第二項、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九條、第一…
軍事審判法第 181 條預覽 ↗
判決經依前條上訴後,由原審軍事法院轉送管轄之上級軍事法院審判。但將官案件之判決及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之判決,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送請管轄之上級軍事法院審判,並通知當事…
最高法院刑事案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 4 條預覽 ↗
四、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卷證不齊全,應函送原審法院依法辦理: (一)本案原裁判正本及卷證、送案函片,未據檢送齊全。 (二)上訴書狀或抗告狀,逕向本院提出…
軍法機關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第 9 條預覽 ↗
軍法機關辦理涉及國家機密之案件,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卷證、資料之呈核、會辦、送繕用印、歸檔、送請再議及移付審判等作業,應由承辦軍事檢察官或軍事審判官親自為之…
法官職務評定辦法第 26 條預覽 ↗
再復核申請書合於法定程式者,應將再復核申請書影本函送原評定機關或司法院,並命於相當期限內檢卷答辯;其逾期未答辯者,應予函催或逕行審議。 再復核事件由執行秘書擬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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